8月31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
在我看来,新个税法这次有一个重大的修订,就是迈出了综合征收的第一步。
我的本科毕业论文就是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探讨,当时是2006年,那时就已经有学者提出,个人所得税法,最终要走上综合征收的道路。本人的那篇小论文,也是这个观点,现在,这一步果然走到了。
曾经写过一篇小文,《猜想一下得到老师的个人所得税》。得到老师中,单纯稿酬收入比签订了雇佣协议,拿工资薪金的税后收入要高得多。现在,采用综合计税法的新个税法把这个问题解决了。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照这个规定,所有老师的收入采用一样的计税方法,不会因为工资和稿酬而出现区别。同时,稿酬的优惠计税方法依然保留。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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