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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IP课堂】专利申请怎么“分”?

【同立IP课堂】专利申请怎么“分”?

作者: 同立钧成 | 来源:发表于2018-09-20 15:15 被阅读0次

    本文作者:杨俊辉

    专利代理人

    同立钧成知识产权电学二部部长

    执业领域

    通信/计算机/自动化/机械等

    本期小编要跟大家好好唠唠“分案”这个事儿,说起“分案”,不得不假装懂点“英文”。

    “分案申请”的英文叫做“divisional application”,意思是,一件专利,被分两件、三件、四件……。意思懂了,问题来了,分案该怎么做呢?

    When?

    专利不是你想分,想分就能分。此话怎讲?

    先看看审查指南中的原话:“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这个案子还没有“盖棺定论”之前都可以分。

    How?

    提起“分案”就不能不提“单一性”,它们两个就像鸡生蛋的关系。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然而,规定是规定,实际申请中,经常出于方便、成本、专利布局等因素,而考虑在一件专利申请里包含多个专利技术。后续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分案申请,或者在审查过程中收到要求分案的审查意见之后再进行分案。

    值得注意的是,原申请一般被称为“母案”,被分出来的“分案”一般被称为“子案”。从称呼上也可以知道,两件申请实际上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申请,因此被分出来的“子案”可以继承“母案”的申请日。如果母案享有优先权,则“子案”也可以继承“母案”的优先权日。由此可见,子案并不是一件新的申请,而是原来的申请的一部分。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why?

    虽然分案主要是基于单一性的问题提出的,然而,如何有效利用这个程序才是小编要说的重点!但如果没有单一性问题,申请人有什么必要提出分案?

    重点来了,由于在分案过程中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撰写,所以在产品不断研发演进过程当中,有效利用“分案”能够使子案的权利要求和产品长的更像有木有!

    小目标是有了,如何能实现?

    这得有前提!前提是啥?铁一样的定律:专利法33条!这个条款厉害了有木有,从主动修改,到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的修改,到分案,再到无效过程中的修改,这个条款贯穿始终成为各种修改时机修改方式不能触碰的“底线”,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有了这道“底线”,母案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简直太关键,如何做好说明书的“内容布局”呢?

    简单来说,不能按照发明人给的内容“有一说一”,不会扩展方案的代理人不是好代理人。没事跟技术人员多唠唠,多了解了解技术演进的脉络,未来的产品研发方向和趋势。了解过后如何体现在说明书的内容上呢?常见的扩展包括:实现或应用场景的扩展、设备的扩展、执行的流程或步骤的扩展,上述的可替代方案等等,这些都是可以绞尽脑汁儿的方面。有了这些内容垫底儿,后续分案过程中才能有充分的底气去修改甚至重新撰写权利要求,搞不好还可以和后来出现的产品直接“撞脸”!

    絮絮叨了这么多,总结一句话,程序要门儿清,撰写要过硬,利用好程序充分放大“撰写”的本领才算一枚合格的一个小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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