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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刃恶人,正当防卫or防卫过当?

手刃恶人,正当防卫or防卫过当?

作者: 杉鸡的开箱日记 | 来源:发表于2018-09-01 19:37 被阅读0次

     时间  2018年8月27日晚

     地点  江苏昆山市震川路

     叙述人  震川路口监控探头

     主要人物  宝马车主“龙哥”;电瓶车主“白衣大侠”

    周一的夜晚,我监控着震川路口的一切,路上车来人往,一切就如往日一样秩序井然。


    路口红灯亮起,等待中的车辆里突现一辆宝马,试图压白线抢占电动车道,不料碰上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

    宝马车下来一男一女将电动车搬离非机动车道,本以为只是一起日常交通碰撞小小事故,万万没想到一直坐在驾驶座上的宝马车主下车了。


    此人一下车就一个箭步直奔电动车主跟前,挥动粗壮的臂膀重重地给了他一记推搡,动作看上去是个蛮横的“练家子”,随后便不由分说地殴打起电动车主。



    我的内心不禁担心起来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电动车主,只盼望有人能赶快报警。


    殴打持续了一段时间,拳头还没泄完愤的宝马车主又回到了车里。



    他从车中抽出了一把大刀,又用了“闪现”技能瞬移到了电瓶车主那儿,紧接着开启了一顿挥砍的攻击模式!我的心又揪了起来,祈祷无辜的人千万不要受伤。


    “哐当!”刀不慎掉地上了。



    这时,已经被砍伤的电瓶车主眼疾手快抢先捡起了刀,强烈的求生欲望让他展开了“反攻”:对着刚才想置自己于死地的宝马车主用尽最后的力气一顿乱砍。


    我冷眼瞧着没了武器的宝马车主慌然向自己所停车的方向逃窜,却因腹部中了两刀不幸倒地,起身逃跑过程中又挨了几刀,后来抢救无效身亡。

    围观群众笑称:这恶人自食恶果,拿刀砍人反送人头

    官方吐槽

    再看刚刚险些难保自己性命却反杀成功的电瓶车主,手里握着大刀迟迟不肯松开,直到警察来了才松手,也因伤势过重而倒地,被送往医院急救,现在没有生命危险。

    手刃了恶人,一举成名,世人尊称其为江湖惩恶的“白衣大侠”。

    而在他手底下丧命的这条恶魂,大名刘海龙,社会人称“龙哥”。

    满是纹身的社会人“龙哥”

    “龙哥”生前也是作恶多端,抢劫盗窃敲诈罪行累累,吃了不少年的牢饭:

    刘海龙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警察调取了我体内的监控视频,明白了这起“人命乌龙”的前因后果,发布了通告,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监控探头自述over】

    新闻发布后,大家都对“白衣大侠”的防卫行为讨论激烈:

     (图源自@Y雅痞P)


    大部分人认为他是正当防卫,在如此危机时刻保护自己完全没错,况且是对方蛮横无理,殴打、挥砍自己在先,在随时可能被对方杀死的场景下,谁能控制好力道?


    况且,如果不捡刀反攻到底,中途被力气大的“龙哥”抢走,可能倒下的就是无辜的自己!


    这分明是为民除害,支持无罪释放!


    也有一部分人认为“白大侠”已经砍伤了“龙哥”,对方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继续穷追不舍地砍他,这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赋予了公民无限防卫权,也就是说,白衣大侠在龙哥挥刀掉落时,自己为了保命捡起刀反攻是正当防卫,就算这时候龙哥死了,白大侠都不属于防卫过当,但随后“龙哥”逃跑,已经不属于“正在进行”中的犯罪行为了,此时“白衣侠”继续追砍就属于“防卫过当”,但具体情况还要根据尸检报告和所有当事人的口供来判定。


    孰是孰非,讨论陷入白热化。



    不过杉鸡也有个疑问,“龙哥”随行车内准备刀具,且取刀砍人一气呵成,暴虐成性,无法无天,随后跑回车旁,谁能保证他是否是回去取其他武器?“白大侠”若不继续反击,刚才是砍刀,接着又会是什么?!

    一个遵纪守法的良民,闷声挨揍不反抗,性命堪忧之际才开始反攻,在没确保自身绝对安全之前继续保持正当自卫,何错之有?

    近日,苏大法学院张成敏教授也针对此案的情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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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能证明先行侵害人明确放弃报复,如果不能排除轿车人数优势(二人均有恶意,白衣男对砍杀处于随时协助状态),则必须认定防卫人基于主观恐惧,不得不追赶并以最大努力威慑先行侵害人是无限度必要的。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特别防卫权的行使。


    虽然外界对于案件之后的判决有着不同的猜想,但目前还未正式宣判,证件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正在一同对案件进行调查。

    “这个案件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现在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都在很认真地对这个案件进行审查和调查,在审查调查中的一些细节目前不便对外透露。”据昆山市公安局人员透露,最新进展将在合适的时机对外界公布。


    公道自在人心,我们等待正义的审判。

     还有几句话要说 

    最近,恶劣事件频发,杉鸡不禁想起之前的滴滴顺风车案件。


    今天在和周围人讨论这两起案件时,一好友问:


    “你看,犯罪嫌疑人对于杀害女子乘客早有预谋,那么如果我们碰到类似的情形,该怎么办?

    *对方有刀,并且对自己产生了生命威胁。

    *你为了自保,抢夺刀把反攻,对方受伤并且有逃跑但还有行动力,但之后你不知道是否有第二波攻击。


    当时大家七嘴八舌,有的人认为不管三七二十一,和他拼了,要保证自己是绝对安全的;而有的人则不太敢,颤颤巍巍说要不我逃吧?万一他发现我胆小又来追我对我造成伤害那就认命咯;还有人直接就说,心里怕的,但是万一防卫过当怎么办?


    谁也没亲自遭遇这种可怕的事,不知道现场的自己会做出怎么抉择。


    震川路口的砍人事件与这个假设场景虽然有些不同,但大致情景相似。

    如果是你,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你会怎么做?


    欢迎后台谈谈你的看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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