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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其他法律制度 笔记

第37章 其他法律制度 笔记

作者: 通向财富自由之路 | 来源:发表于2022-04-14 11:16 被阅读0次

    【知识点1】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和设计人、发明人和设计人所属单位、外国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权的客体: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授予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富有美感,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保护期限(均自 申请之日起计 算) 2010年  15年。

    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原子核变 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 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第④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知识点2】商标权

    商标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

    继受取得:按照合同转让和继承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

    商标注注册原则:在我国,商标注册釆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

    【注意1】少数必须注册的商品:烟草制品。

    【注意2】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是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

    【注意3】除遵循自愿注册原则外,还需遵循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注册条件:积极条件: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消极条件: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非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的标志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的标志

    (3)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

    外国申请:

    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品牌以同一商标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际展览会展出: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自展出6个月内,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权的内容

    专用权:

    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

    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人申请可以续 展,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期间未能办理的,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 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转让权: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 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权的保护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知识点3】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解除。

    (2)非过错性解除: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②劳动者不能胜任;③劳动合同订立时 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 经济性裁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 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采取经济性裁员和非过错性解除的情形:

    (1)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査,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因工劳动合同不得解除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孕期、产期、哺乳期;

    5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知识点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恪守社会公德,公平交易

    2、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听取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服务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3、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召回义务: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因商品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一切真实信息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8、质量担保义务: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

    9、履行“三包”等责任的义务: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运输必要费用

    10、无理由退货义务。不适用:定做品、鲜活易腐品、在线下载或拆封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11、合理使用格式条款义务:①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②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 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例如:商家 规定“禁止自带酒水”。

    12、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

    13.信息说明义务。

    14.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知识点5】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 混淆行为。

    2 商业贿赂行为。暗中(非明示)给对方折扣、中间人佣金;未入账(账外)。

    3 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 明确,影响兑奖。②釆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③抽奖式 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6 诋毁商誉行为。

    (7 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点6]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属于“产品”的是: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2建设工程。

    2、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的严格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生产者免责情形: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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