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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诉今日头条,视频网站的版权保护,何时到位?

爱奇艺诉今日头条,视频网站的版权保护,何时到位?

作者: 瀛和说法 | 来源:发表于2018-09-10 13:01 被阅读0次

    "璎珞魏姐保我平安"的"朝拜"风还没过去,《延禧攻略》却又以另一种间接形式走入了大众视线中,对《延禧攻略》享有全球范围内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爱奇艺把"今日头条"给告了。《延禧攻略》自开播以来,就风波频频,从外网越南版流出,到剧本泄露,《延禧攻略》生生成了一部"维权攻略"。

    在视频网站迅猛发展的当下,很多正规视频网站花巨资购买独家版权来吸引受众,相反,却仍有一些用户上传型网站,通过所谓网友个人上传视频的方式来互动分享海量视频,这其中大部分还都是未经授权的视频。"拿来主义"野蛮生长已然是一种普遍现象,"我就是改编了个视频,这不是跟原作完全不一样么"、"我就是个平台,视频都是用户自己上传的"、"支持维权,但我还是等等别人吧,太麻烦了"……还有很多类似的评论都潜伏在猖狂的侵权行为之下,在这个信息不断更迭的时代,视频网站究竟怎么做,才能够更好地创造一个更良性的文化产业环境,而不致于某一天突然深陷法律纠纷,这是需要深入思考的。今天我们采访到了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的马铁律师,请他用法律人的视角解读几个热点问题。以下是采访原文:

    Q1:现在国家对文创产业中的侵权行为采取了哪些措施?

    马铁律师:从国家层面对文化产业的监管角度来说,为了打击网络文学、音乐、视频、动漫及漫画等盗版侵权问题,从200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以及公安部四部委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网络盗版侵权问题的专项监管措施:剑网行动,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果。

    特别是从2015年开始,剑网行动对网络音乐进行了一轮集中打击之后,现在基本一些大型音乐网站都会取得正规授权,网络音乐基本走上了正版时代。虽然还存在一些网络音乐的版权问题,但与2015年之前比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改善。

    今年7月份,四部委于国家版权局又召开了2018年度"剑网行动"的通报会,今年整治的重点是网络转载、短视频、网络直播等领域的侵权盗版问题,今年的监管措施更加趋于严格,但无论怎么严格,监管的目的并不是让文化产业消亡,而是希望规范整个网络文化行业的健康发展,打击涉及暴力、色情、低俗的内容作品,鼓励创作、传播正能量的、普及正确知识的文化内容。正如人民日报对网络游戏的观点"防的是沉迷而非网游"。

    Q2:从法律角度,如何规范视频网站的正版化呢?

    从行政管理角度来说,根据相关法规及行政管理的规定,视频网站作为一个公司运营主体除了要取得营业执照之外,还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只有证照齐备,才可以通过网络传播传播视频内容。

    从版权管理角度,视频网站作为传播主体,在上传视频之前,应购买视频版权许可。随着视频行业的发展,一些视频网站也在独立或参与制作视频内容。

    另外,某些视频网站打着网络服务空间的旗号,宣称网站传播内容都是由用户直接上传的,滥用"避风港原则"打擦边球。司法审判实务对此类网站也是痛下杀手,法院认为:作为一个专业的视频网站,每天有大量用户传播大量视频,能够合理地认识到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提供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视频网站对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起到了帮助或协助的作用,更有甚者是共同侵权的情形。由于对上传用户究竟是谁很难锁定,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当权利人进行维权时,这些视频分享网站被认定侵权的可能性更大。因此视频网站一定要加大对用户上传视频的内部监督力度,否则很容易被告侵权。

    Q3:作为用户来说,对其他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是否合法?这中间的尺度是什么?有什么前提条件?

    著作权国际公约中判断某一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有一个"三步检验法"原则,即合理使用属于特殊情况下的使用;合理使用不得侵害到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根据"三步检验法"原则,我国的《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它权利。判断是否是合理使用,就看这12种情况,即便有突破性的判例出现,仍旧要严格沿袭"三步检验法"原则。

    (下附12种情况)

    另外用户通过"改编"、"上传"两种行为将作品传播至网上,这两种行为都可能会涉及到侵权。首先,"改编"分为两个层次,改编可能会损害到原著作权人的名誉,侵犯原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及即著作人身权,这是对原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侵害,完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另外即便改编未损害到原著作权人的名誉,但改编仍旧是对原作的大幅度修改,这种修改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会造成侵权行为。

    其次,虽然改编后可能是一个新的作品,但是"上传"行为仍旧要取得原著作权人基于对原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未经许可的上传即侵犯了原著作权人对原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权利内容之一。

    著作权法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实际非常复杂的法律体系,而很多人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对著作权法更缺乏了解,普通人可能因为不了解而在不经意之间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因此,国家除了加大保护版权、加大行政管理外,还应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增强大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版权意识。

    Q4:对文化产业良性环境的建设,还需要作出什么努力?

    首先,对广大创作人来说,在创作的过程中,不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保证自己的作品不涉嫌侵权,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另外可能有一些权利人觉得维权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潜意识里更想等着别人去维权去创造一个良性发展的大环境进而去享受成果,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众人拾材火焰高",只有大家都勇敢地和侵权盗版行为进行抗争,才能共同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只有让侵权盗版者感受到侵权盗版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打败他们的嚣张气焰。

    正如马铁律师说的那样,"要想建设一个好的版权保护环境,需要政府、网络平台、广大权利人、广大用户的共同努力,当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使用版权就要付费的良性共识之后,我们的版权保护才能够落到实处。版权保护到位了,文化产品能我们带来更多的精神愉悦,文化产业也才能有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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