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测算面积与产权登记测绘面积关乎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规划设计调整、测绘人员计算失误、测算技术性问题、施工细节问题甚或市场恶性竞争等原因,预售商品房合同中的面积往往会与最终房产登记面积存在误差。
近年来,因商品房面积缩水导致购房者吃“哑巴亏”的事件时有发生。如2015年4月,吉林长春青年城三期C-2栋一单元的部分居民到该市宽城工商分局投诉,星火房地产在办理产权证时要求他们补交房屋面积差额款,否则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证。而后不得不补交差额款的居民发现该单元相同户型面积比相同户型的都小。宽城工商分局经过调查核实证明面积确实存在差异后,要求星火房地产责令整改被拒。2017年3月,宽城工商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第五十六条、《吉林省实施〈消法〉办法》等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对星火房地产没收违法所得21.31万元,并处罚款213.07万元。
但本案中星火房地产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商品房不是《消法》监管范围内的一般商品,故提起行政诉讼,不应按《消法》对此事进行处理。2018年4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性问题待确认,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目前,我国就解决房屋建筑面积缩水问题做出规定的法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四条写明“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前我国在该类案件审判实践中尚无一例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的终审判决出现,其主要原因有二个方面:
一是因为商品房作为具有不动产属性的特殊商品,是否属于《消法》监管范围内的一般商品尚值得商榷。最高法院也未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使法院的审判工作缺乏相应根据。
二是因为审判实践中,对售房者的欺诈行为与违约行为难以界定。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对房屋面积、质量甚至办证手续等方面均有约定,但售房者违反了部份或全部约定,法院是按照欺诈还是按照违约处理较难界定,而采取合同违约方式处理是较为便捷的方式。
基于上述原因,绝大部分法院在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对售房者的行为均以违约行为看待,在适用法律时均适用《房地产管理法》和《合同法》。
随着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违约、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商品房面积缩水的问题更是普遍存在。如何保障购房者权益、如何规范相关房地产管理、如何明确适用法律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对此,基层建议:
一是从源头上减少商品房前后面积差异。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升级,通过开发商、测绘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等单位共同努力来减少两者的误差。降低误差能够切实保证买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为房地产企业建立良好的形象。
所以有关部门需强化对房产测绘工作的认识,开发商重视合同的签订, 测绘单位具备专业能力,提高自己的服务标准,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设计单位减少设计变更,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就可以有效减少房产预售测算和产权登记测绘面积的差异,为房地产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发挥积极性作用。
二是强化政府主导监管。
三是明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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