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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第六章:法币如何可能?——货币与信贷

《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第六章:法币如何可能?——货币与信贷

作者: LostPriori | 来源:发表于2019-07-12 00:50 被阅读0次

    法币是对某种交换媒介的称谓,它既不是商品、消费财货、生产财货,也不是对任何以上商品的名义所有权。法币乃不可兑换纸币。与之相反,商品货币是指这样一种交换媒介:它要么是商品,要么是对商品的名义所有权。

    本章主要讨论的是法币如何产生的问题。

    一、货币的起源

    注意到直接交换的财货拥有不同的适销程度,为了避免直接交换的不便,人们不再纯粹为己所用而换取财货,他们还为了交换其它财货而换取财货;即充当交换媒介的特殊财货产生。一系列曾作为交换媒介的较不适销的财货一个个被淘汰,最终只有一种普遍充当交换媒介的商品得以保留,即货币。

    仅使用一种普世货币,而非使用几种接受程度有限的货币,这优化了市场参与者花在交换媒介上的开支,这样的节约也促进了真实财富的生产活动。由此可见为什么商品篮子是不适合作为交换媒介的——因为从定义来看,相比最易出售之财货的各不同财货,必定是较难出售的;历史上不存在这类货币也绝非偶然。

    弗里德曼支持者关于“国家货币”自由浮动或“最优货币区”的思想当然也是错误的。正是政府自己制造阻碍,才导致了有自由浮动汇率的竞争货币体系;这样的体系在部分程度上仍然是个直接交换的体系。至于“最优货币区”,一地、一域、一国或多国的货币不可能为最优;正如“最优”贸易区就是世界市场,那么“最优”货币区只可能是整个世界,而这必然意味着单一货币。

    把货币视为“价值尺度”以及要求货币“稳定”的观念也是错误的。第一,虽然行动人有动机获得交换媒介以拓宽市场范围(进而更容易达成交易、获取欲求的财货),但行动人的取舍并不需要所谓的“价值尺度”作为判断依据。而且,偏好是以序数表示的,价值尺度是基数表示的,所以价值尺度并不适合反映人的偏好。

    第二,姑且假设货币确实衡量价值,类似于使用国际单位制在工程中进行测量一样。那么请问,被衡量的“价值”究竟是什么?国际单位制下的每一个“一单位”,都存在相应的标准参照物,甚至辅之以严格的定义以尽可能确保这个基准之精确;然而,“一单位货币”所表示的“价值”究竟是什么呢?因交换媒介存在,在成本计算中的确是用基数进行计算的,但每一个数字“1”表示的是确实存在的一单位的交换媒介;那么这些交换媒介又表示多少“价值”呢?考虑到人的偏好是序数级表示的、而价值尺度是表示基数的,无疑这个“尺度”所反映的“价值”是压根不存在的;这构成了对原假设的否定。

    第三,作为一种财货的货币,必然遵循边际效用规律,这与任何稳定或恒常价值的财货的概念都是矛盾的。不仅如此,考虑到每次交换行为都要改变某些财货的供应,那么追求稳定或恒常价值的财货,如同描述“方的圆”一样,都是荒谬的。

    最后,在关于稳定购买力的构想上,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是:既然货币购买力无法度量,那么构建价值指数的任何指标都是武断的。什么样的财货适合入选商品篮子?每样财货的相对权重是多少?财货本身“价值不稳定”该怎么办?又为什么要“稳定购买力”?

    至于“若无法令限制,则货币即不生息的现金会彻底被生息证券取代”的论断,这只有在均衡中才可想象。现实中,只有对生产财货的名义所有权才能够生息;但考虑到最易转换的生产要素也比最终产品中的最适销者较不适销,因此最具有流动性的证券也无法像最有市场销路的最终无息产品即货币那样,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以备未来的相同服务。

    二、从商品货币到法令货币:货币的退化

    要从商品货币发展为法令货币,不仅需要发展货币代用品,还得配合相应的欺诈手段;在这过程中经济效率必有所损失。

    在商品货币本位下,既有货币的流通,也有银行的货币名义所有权的流通。在这个情境下,任何名义所有权在流通中的增加,都必然意味着货币在流通中的减少,因此既不影响货币总供应,也不影响人际间收入与财富的分配。

    法币的出现是否有可能出于市场成员的自愿拥护,以“节约生产资源”,如弗里德曼所述?如果是,那么一切交易中都一定使用内部货币(纸质票券);而一切外部货币(如黄金)则一定储存在银行。然而为了维护货币代用品的“货币”特征,它必然被反复存入并反复发行。因此,它们的适销性是不如货币本身的。现实中,货币代用品往往限定于大额交易以及定期商业交易对手之间的买卖;大多数人在交易中更喜欢使用货币本身,因为这样做才更“节约”,而不是弗里德曼自以为的那样。

    那么弗里德曼鼓吹的法币制度是否真的“更节约”呢?如果这意味着银行对储户的货币获得了所有权,那这种所谓“节约”无异于掠夺。假如法币取代商品货币真的实现了,如果不阻止他人也进入钞票生产业,那么恶性通胀会不可避免。只有确立了法币垄断,并有意识地限制钞票生产,才可以维持一定的购买力。由于不再需要存管与清算服务,所以没有任何收取存管费的必要了。这样的法币垄断制度,相比商品货币制度,显然“浪费”的成分更多,考虑到它确实剥夺了市场成员的自由选择。不仅如此,垄断者更倾向于提高成本,并且货币的单位购买力也会持续下跌。除非发生恶性通胀,否则货币垄断者的收入只会有增无减。这样做的结果,等价于公众的真实财富减少。

    可惜的是,就是到了晚年,弗里德曼在承认“垄断提供法币以节约资源成本”的立论错误后,也仍然坚信法币制度并没有错。他对法币失败的经验事实,表现出的只有异常的视若无睹(或傲慢自大)。

    三、从存管银行与信贷银行到部分准备银行:信贷的退化

    银行承担两种严格分离的职能:一方面,银行作为存管机构,提供保管与清算服务;另一方面,银行在储蓄者与投资者中间提供中介服务,允许储蓄者以指定的长短不一的时期对银行贷款,换取银行未来还本付息的契约义务。存管银行也罢,信贷银行也罢,都不以增加货币供应量为特征。

    相比之下,部分准备银行包含着对存管职能与信贷职能的故意混淆。它意味着货币供应量增加,产生对银行单方面有利的收入再分配。从法理上来看,部分准备银行必然是在欺诈,因为当银行将超额准备用于授信,银行将它们的临时所有权转移到了借款人,同时享有立即兑现权利的存款人也对这一笔钱也保留所有权。然而,两个人对同一资源同时拥有排他性控制,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在部分准备银行的新近支持者中,值得对怀特与塞尔金展开批评。他们认为将这种业务定为非法,属于阻止“银行与顾客达成双方同意的任何种类契约安排”,从而违反契约自由原则。但必须注意的是,契约自由并不意味着每种契约都应得到允许——事实上契约自由只允许双方制定与他们自己财产有关的契约,同时对任何第三方财产的任何安排都是无效的。银行若将“超额”准备贷给借款人,这必然降低了其他所有货币持有者的购买力,同时威胁了储户取回自身财产的可能性。

    为真正结合契约自由原则的主张,怀特和塞尔金提出银行可在票券上给出“附加性条款”,以告知存款人银行可以随时暂停或延迟兑现,并告知借款人贷款可被立刻收回。就算这真解除了欺诈指控,它还会遭受另一种根本性批判,因为这样的票券不再是货币,而只是某种怪异形式的乐透彩票——因为某种媒介必然能够无条件地换取到消费财或资本财,所以这样的媒介才能够充当货币;而乐透彩票很可能分文不值,它不是无条件的。

    而在“部分准备银行是否更有经济效率”这个辩题上,塞尔金认为“持有内部货币乃参与自愿储蓄”,于是“货币需求量扩张保障了银行信贷与投资扩张”。这是很典型的凯恩斯式错误,因为混淆了货币需求(由货币效用决定)与储蓄(由时间偏好决定)。储蓄并非不消费。储蓄意味着不购买或租赁非货币财货;而非货币财货包括了消费财与资本财。所以真正混淆概念的是塞尔金,而不是米塞斯。

    怀特与塞尔金基于竞争性部分准备银行体系的商品货币的倡议,既不正当,也无法实现经济稳定。与垄断发行的纯法令通货的货币主义现实相比,它并没有起到根本性的改善作用。事实上,在某一方面,弗里德曼的纯法币建议,相比怀特与塞尔金,包含着更为现实与正确的分析,因为弗里德曼认识到了“过去所谓部分准备银行的‘天然不稳定性’”,并且理解:这个天然不稳定性的竞争性部分准备银行业迟早会陷入“流动性危机”,随之无论如何都会导致他所喜爱的制度——政府提供的纯法令货币制度。

    由此可见,所谓“正当的、能确保经济稳定的货币体系”,唯有普适商品货币体系、竞争银行业,以及严格区分信贷银行与存管银行的百分百准备存管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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