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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1日读书笔记

2023年8月11日读书笔记

作者: 龙套哥萨克海龙 | 来源:发表于2023-08-10 22:49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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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喜》

秦时所称的“吏”,当包括县、都官之令、丞、长、尉,有秩吏,佐、史、属(包括冗佐、佐吏等),以及军中的基层武职和文职人员,不包括县、都官啬夫以上的高级官员和军中的将官。

有秩吏当即相当于长吏,而佐、史当即属于少吏。所以,秦制的“长吏”即“官长”之谓,指称责任长官;“少吏”即属吏,是官长下属的吏员。长吏皆为“有秩吏”“有秩之吏”,即享有秩禄的吏。少吏则当属于“月食者”,即按月领取稟食。

秦时的公士、上造、簪褭、不更、大夫等五级爵位,应当是可以担任吏职的爵。当然,拥有上述爵位,只是具备了任吏的资格,并不必然被任为吏。

五大夫以上,都有食税的封邑,则五大夫之前的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三级爵位只有任官方得食禄(稟食与俸禄),乃领取禄食的官僚阶层。这样,官大夫(第六级)以上的爵级,乃可分为两个层级:一是食禄的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三级;一是食税邑的五大夫以上各级。

秦并天下后,采取了诸多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更名民曰‘黔首’”或“命民曰‘黔首’”,亦即将全国百姓统称为“黔首”,而不再称为“民”。

朝廷与地方征发的各种徭役不断增加,黔首的徭役负担越来越重,特别是“传输之役”与“更戍之役”均大为加重。

隶臣妾逃亡期间欠下的工日,可折合赀财;其在“官”中劳作,则可能挪占、贪污钱财。其罪既与盗同法,则只能以劳役充抵其欠赀与罪责。居赀的隶臣妾大抵亦多从事城旦舂之类的劳作。

吏卒、黔首与徒隶三种身份的人,是秦的基本统治对象。在吏卒之上,有管治一方、领受稟食俸禄的官僚阶层(拥有官大夫、公大夫与公乘三级爵位者)和拥有食邑的军功贵族阶层(拥有五大夫以上爵位者),他们是秦的统治阶级。吏卒、黔首与徒隶三种身份的人群,则基本上可以看作为被统治阶级。吏卒虽然包括负责县以下军政管理事务的各种各样的吏以及军队的基层军官与兵卒,其相当部分拥有较为低级的爵(包括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和公士等五级),但他们不担任吏职和应役从军时,就是普通的黔首(民)。

喜及其家人的社会身份,大概就摇摆在黔首与吏卒之间。喜父、喜以及喜的兄弟,是否获得爵级,无以确知,但喜长年为吏,又曾从军,当然属于吏卒。其最高的职务,也只是主管狱讼的令史;解职回乡之后,大约只是较为富裕的黔首。

如果一伍之中有人干令犯禁,同伍之人举报则可以免罪,如果知而不报,则全伍均予诛杀。一个什、属、闾,都是如此。这样,“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乌能以干令相私者哉?

秦时县尉是军职。由县尉主管黔首(百姓)、属吏的出行,爵位的授予与削夺,户口的变动,以及里典、父老的选拔任用与考评,反映出军事权力已全面渗透到民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秦政权正是通过户籍制度、军功爵制、邻里的军事化编排,以及“军政一体化”的行政体系,将每一个黔首,都固定在国家政治军事与社会控制体系的特定位置上,使之从军应役,立功受爵,交纳租赋,互相伺察,有必要或有利时举报同伍、同里的邻居,但也在战场上生死与共,同荣辱,共进退,构成一种生存共同体。

无论腾是否做过内史以及南阳郡的假守(代理泰守),喜都不会有机会做过腾的舍人。所以,他被征为南郡的属,或者只是因为其吏事练达,或者熟习律令,所以,被作为泰守的亲信而予以任用。

啬夫虽然是对于县(都官、道)及其所属诸“官”与乡的负责人的称谓,但县级长官及其所属诸官、乡的负责人的正式称谓,却并不是啬夫。这些职位,均各有其正式的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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