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许多学者公知都公开站出来对这一规定进行“讨伐”,认为这是“开历史的倒车”,认为是国家公权力对百姓私人权利领域的占领。在我看来,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不仅是避免草率、冲动型离婚,还有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实现离婚协议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
早在2000年,我国正式加入WTO,改革开放日渐深入,社会对私人权利领域的保护逐渐受到立法支持。2001年,国家对《婚姻法》进行修订,赋予了婚姻的极大自由。要知道,在此之前,如果双方离婚,当事人是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
然而,婚姻自由尤其是程序简化之后,发生了什么?
从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来看,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近6倍,离婚程序的简化,成本的降低,直接导致离婚更加草率,一言不合便闹离婚。如此一来,没有成本的婚姻就像过家家,看对了眼就领证结婚,没了感觉就协议离婚。尤其是现如今纷繁复杂的娱乐圈,动不动就是“某位女明星终于在经历了3次失败的婚姻后找到了真爱”,可没过几天便又以失败告终,让婚姻沦为儿戏。
此外,随着社会发展,一些关乎家庭利益的社会活动,诸如买房、买车、贷款等政策都和婚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某些人为了获得不当的利益,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法律,钻政策的空子,使得操控婚姻变成牟利的工具。
因此,“离婚冷静期”其实是对过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制度的一种回归,以适度的限制离婚自由,追求家庭与社会和谐稳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总则部分的一条倡导性规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稳,则家庭稳;家庭稳,则社会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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