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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名称的有效发表与合格发表

植物名称的有效发表与合格发表

作者: Yizhe_Lin | 来源:发表于2023-02-16 16:17 被阅读0次

                                                                                                               ——从植物名称发表谈起

            植物名称发表按对象分为新分类群名称发表、新组合名称发表、新等级名称发表及替代名称发表,新分类群名称发表是分类学命名的首要工作,其后才会出现新组合、新等级及替代名称。植物名称发表按层次分为有效发表与合格发表,有效发表不一定合格发表,合格发表则必然为一个有效发表(32.1),详见下文。植物名称发表按合法性分为合法发表与非法发表,合法发表的名称为合法名称,非法发表的名称为非法名称,所谓合法名称(legitimate name)是符合各项规定的名称(6.5),非法名称(illegitimate name)是那些不符合一条或多条规则的合格发表的名称,主要是多余(superfluous)名称或晚出同名(later homonym)。

            本文基于张丽兵博士翻译的《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墨尔本法规)》(中文版)按时间顺序梳理了植物名称发表的有关法律规定并给以通俗解释,除涉及时间的有关规定,其他并不全面,但求实用。内容来源于第四章、第五章第一至三节。

            不同类型植物名的发表有共性也有异性,故先讲共性,再分别求差异,合法与非法则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植物名有效发表(effective publication比较简单,是各类型植物名发表的共有事件,所谓有效发表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一个新名称首次出现在公开出版的印刷品上了(29.1)。规则29、30详述了各类存在歧义情况的有效或无效界定,比较重要的例如:(1)1953年1月1日之前擦不掉的手写体(indelible autograph)出版物是有效发表。其后出现的擦不掉的手写体为无效发表(30.4)。所谓擦不掉的手写体是指通过机械或图像过程复制的手写材料(30.5)。(2)1953年1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商业目录(trade catalogue)或非学术性报纸,以及1973年1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种子交换目录(seed-exchangelist),均不构成有效发表(30.6)。(3)在1953年1月1日或之后,指明为提交给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而为获得某种学位的、独立的、非系列的毕业论文的发表,并不构成有效发表,除非论文中清楚地说明(指法规中有效发表的必要条件)或其它的内部证据(internal evidence)显示其作者或出版者视它为有效发表(30.8)。例如学问论文若有单独出版成册成书,则为有效发表。30.8表明1953年1月1日之前的毕业论文涉及的新名称属于有效发表。(4)此外,在2012年1月1日或之后,以PDF形式在网络发表的具有国际连续出版物号码(ISSN)或国际标准图书号 (ISBN) 的电子出版物,属于有效发表(29.1)。这表明2012年1月1日之前电子材料的分发不构成有效发表。

            较于有效发表更高层次的为合格发表(valid publication,为什么有效却可能不合格?这是因为有效发表一个名称的要求很低(正如前文所述),例如裸名(nomen nudum)属于有效发表,但由于合格发表要求提供更多内容信息作为条件(下文将展示的),因此为不合格发表,法律未赋予其优先权(Priority)。具优先权的合格名称能在做新组合、新等级时保留加词(epithet)。各类型植物名合格发表的时间是当规定的必要条件均满足时的那天,并且在197311日或之后,尽管某些条件在此前不断被补充,但作者若想彻底使某名称合法,必须完整引用所有先前补充使该名称合法的各种条件的文献(33.1)。而在197311日之前,物种名合法化无需特意引用先前相关的所有文献(指含有合法所需条件的文献),直到最后一个条件达成(即便是无意的),便合格了。

            合格发表的必要条件随时代发展、学科进步,有所增多。新分类群名称合格发表的最初规定也是比较简单的。在193511日之前,新分类群的合格发表必须伴有描述或特征集要(description or diagnosis),或之前有效发表的描述或特征集要的引用(38.1、39.1)。所谓描述或特征集要是由作者提供的新分类群区别于其他分类群的一个陈述。然而,究竟什么样的描述或特征集要能够算得上可以区分新分类群与其他旧分类群呢?这在实际操作上有时较为困难,法规给出了几例典型案例。其中38.2 例2表明,新分类群的描述或特征集要可以不出现与其近缘或形态相似种比较的描述,而可仅存在新分类群有别于已知物种的一段陈述(即便并非所有性状有异)。而检索表通常可以作为特征集要的载体(41.4 例6)。十八、十九世纪的某些分类学文献提供的分类集要及描述相当简略,例如Castanea acuminatissima Blume, Mus. Bot. 1(18): 283 (1851). 在原文记有简略描述,同时称新分类群与Castanea tribuloides Wall., Numer. List [Wallich] n. 2765 B (1831). 近缘,以当前考订,前者被视为合格发表。这类描述的精度不高,但因年代久远,同类群数量较少,区分相对便捷,可能使后人在对其合格性的讨论中持保守态度。同时,法规认定在190811日以前,即使只有分解图或分解图的插图,种或种下分类群名称可以是合格发表的。所谓分解图是指通常在植物的主要插图(即主图)之外(尽管常常在相同的页面或图版中)的一个或一组展示鉴别特征细节的图;分解图的插图是针对非维管植物单一的图,如果其显示了对鉴定有帮助的细节,被视为分解图的插图。在193511日或之后,新分类群的合格发表有了新条件,即必须使用拉丁文撰写描述或特征集要,或伴有对先前有效发表的拉丁描述或特征集要的引用(39.1)。而在此前,使用何种语言并未受限制。到了195311日或之后,没有清楚地注明分类群等级的新名称不是合格发表的名称(37.1)。所谓清楚注明分类群等级是指要写明新分类群究竟是新科、新属、新组、新亚属、新种之类的哪一种,但实际上,正如法规所言,在188711日或之后发表属以上的名称时,使用各级规定的特用词尾,可以算作清楚注明(除37.2指出的三种情况)(37.2)。尽管在195311日之前,名称的合格发表没有规定必须指明分类群等级,但是这样的名称由于存在歧义或不明,除同名外没有优先权(37.3)。但其后来可以被指定为一种具体的等级,从而获得优先权。另外,在195311日或之后发表的新分类群名称若是来源于先前的有效发表,原文若存在描述与特征集要,需完整和直接地引用,即写明有效名称发表作者和出处,包括页码、插图和日期(38.13)。在此之前,基于此发表的合格名称的引用可以是直接或间接的(38.13)。间接引用(indirect reference)是指通过作者引证或其它方式,清楚地(即使是隐蔽地)指示一个先前有效发表的描述和特征集要适用于此(38.14)。将38.13、39.1、33.1联合起来理解,即1935年规定了撰写新分类群所需的描述或特征集要及其文字要求,并提出引用的可行性,1953年补充了引用的格式,1973年强调了应对必要材料全面而完整引用的要求。接下来一个时间节点是195811日,该日及这之后新分类群发表的一个很重要的材料被重视与规范起来,即新属或新的属以下分类群的名称的合格发表,必须指明模式(40.1)。这意味了在该时间节点以前,没有模式、不指明模式或指明模式均可,只要达到先前认定的必要条件,便构成合格发表。为了实用与分类上的方便(特别是为顺应发展中出现的新条件),先前没有模式的,需新选择一份标本或插图作为新模式(neotype);先前没有指明模式的,需在考查标本、插图与文献后指定后选模式(lectotype)。对于新模式,可以到模式产地重新采集(例如:谭敦炎,2008)、可以选择曾经制作的其他确认为无误的标本(例如:张云霞,2011),甚至可以选择异名模式。其后法律的修订,逐步完善了对模式的要求,在199011日之后,新属或新的属以下分类群的名称,指明模式时必须包括术语typus或holotypus,或其缩写,或现代其它语言中的等同词(40.6)。同期规定,新种或新的种下分类群的名称,当其模式为一份标本或未发表的插图时,发表时必须指明保存该模式的那个唯一的标本馆或收藏处或研究机构。在200711日之前,新种或新的种下分类群名称的模式可以是一幅插图,但200711日或之后,法律调整为模式必须是一份标本(规则40.5提供的情况除外,针对微生藻类(microscopic algae)或微型真菌(microfungi))(40.4)。至此在本法规中有关模式的规定趋于完善,从1958始,经过1990、2007的修订,实际对模式的有无、模式标注的格式、模式馆藏地、模式的载体做了规范。一条有关拉丁文描述与特征集要的重要法规于2012年生效,在201211日或之后,新分类群名称的合格发表,不再必须使用拉丁文来书写描述及特征集要了,英文被规定为有效且合法;同样的,伴有对先前有效发表的拉丁或英文描述或特征集要的引用可以用于新分类群的合格发表(39.2)。

            与新分类群名称合格发表不同,新组合、新等级、新名称(此处特指替代名称replacement name)的合格发表有不同的要求。一般地,新组合、新等级或新名称必须伴有对基名或被替代异名的引证,才能被合格发表(41.1)。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该名称是来源于已有的名称,而避免被视作重复发表而成非法。然而,在195311日之前对一基名或被替代异名(replaced synonym)的间接引用足已构成对一新组合、新等级或替代名称的合格发表(41.3)。因此,若引证出错(如被替代异名的拼写、作者、文献信息等),不影响这些名称的合格发表(如41.6-例14)。同期,在属或属以下分类群名称发表时,若没有基名或被替代异名被直接或间接的引用,但存在潜在基名,且在替代名称(replacement name)文章有相关线索表明可能是原作者的意图之类的话,此时即便替代名称符合新分类群或新名称合格发表的条件,该名称仍应被视为基于那个潜在基名的替代名称,而非完全独立的新分类群名称(41.4)。而在195311日或之后,一个新组合、新等级或替代名称,在发表时必须清楚地指示其基名或被替代异名,并且完整和直接地引用其基名或被替代异名的合格发表作者和出处,包括页码、插图和日期;否则,不是合格发表的名称(41.5)。在1953年1月1日或之后的实际操作中,若仅通过完整和直接引用其被替代异名有效发表的出处等信息,未引证其基名,被视为合格发表(41.5-例13)。但这显然是个漏洞。于是在2007年法规重申了如下规则:200711日或之后,一个新组合、新等级或替代名称为不合格发表,除非引用其基名或被替代异名(41.5)。195311日前不同,该节点或之后,若在引证基名或被替代异名时出现错误,当且仅当存在错误的作者引证(但不是遗漏)时,新组合、新等级或新名称方仍属于合格发表(41.6)。另一种限定的条件是,在195311日或之后,若存在41.8提及的若干情况,对基名或被替代异名的合格发表的文献之外的著作的完整和直接的引用,被处理为应予改正的错误,不影响一个新组合、新等级或替代名称的合格发表(41.8)。41.8提及的情况实际为从个案抽离出而做的具体规定,例19至例24是分别对应于上述情况的案例,这里不再赘述。

            最后对合法与非法发表的名称做些个人观点的阐述。多余名称与晚出同名是最典型的非法名称,但他们都是合格发表的名称,若非合格发表便无所谓非法,因为不合格的发表实际上还没作为一个可用名称被承认。由此可见合格名称可以是非法的,有效不合格名称则实际为合法的。非法的名称必然是合格的,也是有效的;合法的名称却可以是合格有效、不合格但有效两类。

            植物分类的重要工作——命名,若不熟悉法规,可能出差错,对于已有文献存在的问题便难以察觉,即便告知某处有问题,也无从修正。因此,利用法规做分类学命名是最有效的方法。最近几十年来,国际植物学会议每六年举办一次,每次都会对国际植物命名法规进行修订,推出新版的法规。因此紧跟法规更新的步伐,才能及时发现现有分类材料的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谭敦炎, 李新蓉, 洪德元. 安徽老鸦瓣新模式的指定与补充描述[J]. 西北植物学报, 2008(02): 2393-2395.

    [2]张云霞, 朱长山. 卢氏凤仙花(Impatiens lushiensis Y.L.Chen)的新模式指定[J].植物科学学报, 2011, 29(05): 65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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