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 法律渊源: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 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 事实行为: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 无效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事实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 诉讼时效: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力,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 提起诉讼: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
- 物权上的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 物权法上的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相应地,一项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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