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中最经典的就是小逻辑,它通过严密的论证和逻辑,为我们展现一个神奇的思维意识体,这个意识体既不是精神,也不是物质,它在两者中穿行,它连接着宇宙的一切,把整个宇宙作为一个整体,既属于上帝的性质,同时又具有片面性。这是神奇的辩证法,而我们学习它就是从它对思维的认识开始,包括思维的种种特性,这一切全部都用思维连接起来,所有成功的路径都沿着一个哲学的开端的出现了。因为如果以一个当前直接的东西作为开端,就是提出一个假定,或者毋宁说,哲学的开端就是一个假定。
就真理的最高意义而言,上帝即是真理,而且唯有上帝才是真理。此外,两者皆研究有限事物的世界,研究自然界和人的精神,研究自然界和人的精神相互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上帝(即二者的真理)的关系。所以哲学当能熟知其对象,而且也必能熟知其对象,——因为哲学不仅对于这些对象本来就有兴趣,而且按照时间的次序,人的意识,对于对象总是先形成表象,后才形成概念,而且唯有通过表象,依靠表象,人的能思的心灵才进而达到对于事物的思维认识和把握。
哲学的每一部分都是一个哲学全体,一个自身完整的圆圈。但哲学的理念在每一部分里只表达出一个特殊的规定性或因素。每个单一的圆圈,因它自身也是整体,就要打破它的特殊因素所给它的限制,从而建立一个较大的圆圈。因此全体便有如许多圆圈所构成的大圆圈。这里面每一圆圈都是一个必然的环节,这些特殊因素的体系构成了整个理念,理念也同样表现在每一个别环节之中。
谈到哲学的开端,似乎哲学与别的科学一样,也须从一个主观的假定开始。每一科学均须各自假定它所研究的对象,如空间、数等等,而哲学似乎也须先假定思维的存在,作为思维的对象。不过哲学是由于思维的自由活动,而建立起自身于这样的观点上,即哲学是独立自为的,因而自己创造自己的对象,自己提供自己的对象。而且哲学开端所采取的直接的观点,必须在哲学体系发挥的过程里,转变成为终点,亦即成为最后的结论。当哲学达到这个终点时,也就是哲学重新达到其起点而回归到它自身之时。这样一来,哲学就俨然是一个自己返回到自己的圆圈,因而哲学便没有与别的科学同样意义的起点。所以哲学上的起点,只是就研究哲学的主体的方便而言,才可以这样说,至于哲学本身却无所谓起点。
换句话说,科学的概念,我们据以开始的概念,即因其为这一科学的出发点,所以它包含作为对象的思维与一个(似乎外在的)哲学思考的主体间的分离,必须由科学本
身加以把握。简言之,达到概念的概念,自己返回自己,自己满足自己,就是哲学这一科学唯一的目的、工作和目标。
正如最初对于理念的认识一样,只能是某种预想的东西。但理念完全是自己与自己同一的思维,并且理念同时又是借自己与自己对立以实现自己,而且在这个对方里只是在自己本身内的活动。因此〔哲学〕这门科学可以分为三部分:
1.逻辑学,研究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
2.自然哲学,研究理念的异在或外在化的科学。
3.精神哲学,研究理念由它的异在而返回到它自身的科学。
哲学各特殊部门间的区别,只是理念自身的各个规定,而这一理念也只是表现在各个不同的要素里。在自然界中所认识的无非是理念,不过是理念在外在化的形式中。同样,在精神中所认识的,是自为存在着、并正向自在自为发展着的理念。理念这样显现的每一规定,同时是理念显现的一个过渡的或流逝着的环节。因此须认识到个别部门的科学,每一部门的内容既是存在着的对象,同样又是直接地在这内
容中向着它的较高圆圈〔或范围〕的过渡。所以这种划分部门的观念,引起误会,因为这样划分,将各特殊部门或各门科学并列在一起,它们只是静止着的,而且各部门科学也好象是根本不同类,有了实质性的区别似的。想要知道有以异于单纯现象的原因所在,并且想要知道有以异于单纯外面的内面所在。这样一来,我们便把现象分析成两面,内面与外面,力量与表现,原因与结果。在这里,内面、力量,也仍然是普遍的、有永久性的,非这一电闪或那一电闪,非这一植物或那一植物,而是在一切特殊现象中持存着的普遍。感性的东西是个别的,是变灭的;而对于其中的永久性东西,我们必须通过反思才能认识。自然所表现给我们的是个别形
态和个别现象的无限量的杂多体,我们有在此杂多中寻求统一的要求。因此,我们加以比较研究,力求认识每一事物的普遍。个体生灭无常,而类则是其中持续存在的东西,而且重现在每一个体中,类的存在只有反思才能认识。自然律也是这样,例如关于星球运行的规律。天上的星球,今夜我们看见在这里,明夜我们看见在那里,这种不规则的情形,我们心中总觉得不敢于信赖,因为我们的心灵总相信一种秩序,一种简单恒常而有普遍性的规定。心中有了这种信念,于是对这种凌乱的现象加以反思,而认识其规律,确定星球运动的普遍方式,依据这个规律,可以了解并测算星球位置的每一变动。同样的方式,可以用来研究支配复杂万分的人类行为的种种力量。在这一方面,我们还是同样相信有一普遍性的支配原则。从上面所有这些例子里,可以看出反思作用总是去寻求那固定的、长住的、自身规定的、统摄特殊的普遍原则。这种普遍原则就是事物的本质和真理,不是感官所能把握的。当我们这样规定普遍时,我们便发现普遍与它的对方形成对立。它的对方就是单纯直接的、外在的和个别的东西,与间接的、内在的和普遍的东西相对立。须知普遍作为
普遍并不是存在于外面的。类作为类是不能被知觉的,星球运动的规律并不是写在天上的。所以普遍是人所不见不闻,而只是对精神而存在的。宗教指引我们达到一个普遍,这普遍一切,为一切其他的东西所由以产生的绝对,此绝对也不是感官的对象,而只是精神和思想的对象。
逻辑学是以纯粹思想或纯粹思维形式为研究的对象。就思想的通常意义来说,我们所表象的东西,总不仅仅是纯粹的思想,因为我们总以为一种思想它的内容必定是经验的东西。而逻辑学中所理解的思想则不然,除了属于思维本身,和通过思维所产生的东西之外,它不能有别的内容。
所以,逻辑学中所说的思想是指纯粹思想而言。所以逻辑学中所说的精神也是纯粹自在的精神,亦即自由的精神,因为自由正是在他物中即是在自己本身中、自己依赖自己、自己是自己的决定者。所以思想与冲动不同。在一切冲动中,我是从一个他物,从一个外在于我的事物开始。在这里,我们说的是依赖,不是自由。只有当没有外在于我的他物和不是我自己本身的对方时,我才能说是自由。那只是被他自己的冲动所决定的自然人,并不是在自己本身内:即使他被冲动驱使,表现一些癖性,但他的意志和意见的内容却不是他自己的,他的自由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自由。但当我思维时,我放弃我的主观的特殊性,我深入于事情之中,让思维自为地作主,倘若我参杂一些主观意思于其中,那我就思维得很坏。我们试取推论来说,我们可以看见推论是这样的一个规定,即特殊是普遍与个别这两个极端结合起来的中项。这种推论的形式,就是一切事物的普遍形式。因为一切事物都是将普遍与个别结合起来的特殊。但自然软弱无力使得它自身不能够纯粹地表述出逻辑的形式。自然所表述的软弱无力的推论,可用磁力为例来说明。在磁针的中间或无差异点,把它的两极结合起来,这两极虽说彼此有差别,但直接地就被这磁针结合为一。但一切有限事物,自在地都具有一种不真实性,因为凡物莫不有其概念,有其存在,而其存在总不能与概念相符合。因此,所有有限事物皆必不免于毁灭,而其概念与存在间的不符合,都由此表现出来。个别的动物以
类为其概念,通过个别动物的死亡,类从其个性里解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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