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三月中旬,县检查院通知我去核实我自八二年冬天至八四年十月期间经手销售的煤炭数量以及交给李厂长的所有现金,我带着保存完好的原始记录本赶到了县检查院,一位姓周和一位姓刘的检查官热情地接待了我,他们通过逐笔核实,证实了李有财举报信中反映的部分内容真实有效。
周检查官要求我在现金移交日记本上签字后,提走了我的记录本并给我出具了收据,他们说你提供的依据非常重要,将作为重要证据对李厂长和李会计提起诉讼。一九八五年六月,县人民法院对李厂长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李会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张贴在沿河镇街道的县人民法院布告显示:贪污犯,李维本,男,四十九岁,云山乡人,担任云山乡峡口煤厂厂长期间,利用职权以部分收入不记账和虚列支出等方式单独或伙同该煤厂会计李子春贪污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二十一元五角,同案犯李子春贪污四万二千一百四十二元……
峡口煤厂部分工人看到这一消息后感到非常震惊,他们心里知道,李厂长和李会计这些年先后修了二楼一底的小洋楼,也知道他们都置办了高档家具,早就知道他们有贪污行为,但万万没想到会贪污这么多,在万元户都极少的年代,他们却各自贪污了数万元,几乎把这个乡办煤厂十多年的利润全都据为了己有。看了布告的现场群众议论纷纷:
表面看是人,背地是鬼!
心也太黑了,该枪毙!
早该查了,可惜大家都睁只眼闭只眼。
贪污十一年,坐牢十五年,也够他受的,真是活该!……
不久,李有财在煤厂受伤的问题也得到了云山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据说,通过民政和企办室收取的管理费给予了一次性一千五百元的伤残补助。李有财杵着拐杖亲自到乡政府领取了这一笔款项。他的心灵得到了极大的宽慰,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脸。
我二十五岁那年,因工作出色调入县团委工作,次年与一城里工作的女士结婚,不久便有了属于我们的孩子,再后来,我们利用积蓄和亲朋处的借款,在县城买了一套二手房,接着便把年迈的父母从乡下接到了县城居住,从此,便很少回故乡了。
一九九五年秋,李会计因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间表现好提前一年释放。二零零年夏,李厂长刑满释放,回家时老婆已故,遭受刺激的他一夜之间头发全白,患上老年痴呆症,三个儿子和媳妇谁也不愿接纳,被安排在一空闲的牛圈居住,过着乞丐般的生活,两年后淹死于附近的一口堰塘,享年六十五岁。
二零一一年冬天,五十四岁的单身汉李有财伤病复发,经多方医治无效,病故于家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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