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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刑法一)

学习笔记(刑法一)

作者: 知化 | 来源:发表于2019-01-13 17:57 被阅读0次

    从昨天下午开始学习徐光华教授主讲的《刑法》,都是同龄人,感叹差距如此之大。

    回忆本科学习,授课老师本身即缺乏法律素养,在授课过程中,处处出现理论功底过差的情况,让人深感大学学习为浪费时间之举。

    后求学于他乡,遇到稍有名气的导师,但是由于自己的自制力和生存所限,所以学习也是一知半解。

    上班后,一段时间内也是迷迷糊糊,给学生讲解问题也是云里雾里,有误人子弟之嫌。

    现在一切已经尘埃落定,是时候再次拿起书本,继续学习了。

    昨天听了徐教授的两个小时的课程,主要讲解了刑法解释和刑法的效力的内容。

     由于徐教授在刑法解释这块儿已经发表了几篇比较权威的论文,所以他讲起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刑法解释的理由有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即对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而论理解释往往发生在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多重性的时刻。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按照体系解释,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中可能有不同含义时,理解词语的含义要保证上下文含义的一致性。对“等”、“或者其他”、“以及其他”的理解,采取同类解释规则,要求性质与列举情形一致。

    对当然解释而言,要比较危害性,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在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中,立法、司法解释均禁止类推解释,其法理基础源自于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官方的解释如果不能确定是类推还是扩大解释的情形下,均为扩大解释。这就涉及到解释的技巧了。

    刑法解释的技巧包括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扩大解释的结论比字面含义更大,但仍在其可能的含义范围之内。比如走私枪支弹药罪,对走私弹壳弹夹都可以入罪。因为弹壳弹夹经过改装有可能构成枪支弹药。还有就是仿真枪也为该罪的对象。但是扩大解释不能超过字面含义所能包含的极限范围,否则,就构成了类推解释,那就成为官方解释所禁止的事项了。就需要另立罪名而不是通过解释来适用法律。

    徐教授讲的第二部分内容为刑法的适用效力。主要从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方面进行分析。首先,空间效力方面涵盖了四种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这四种管辖是有先后顺位的。在时间效力方面,重点讲解了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即于1997年刑法制定后的司法解释能否对在立法后司法解释前发生的犯罪行为而未决的案子适用的问题。徐教授直接指出,该类案件可以适用在后的司法解释。简而言之,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另外,我又自学了第三个知识点,亲告罪和非亲告罪。亲告罪一般被害人亲自行使,但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亲告罪的罪名有五种:侮辱罪(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和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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