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时代周报》问:在这个项目中,这两家影视公司强调“是购买电影票而不是众筹”,请问这种以购买电影票的方式众筹集资,跟普通的直接金钱集资在性质上有什么区别?这种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答:在这个项目中,首先需要区分几个法律意义不同的行为。其一,购票行为,这是一种基于电影消费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就购票而言,买票的一方为消费者,电影院等机构为经营者;其二,众筹行为,就其本质而言,众筹是一种投资行为,是众筹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投资收益而进行的联合投资行为;其三,非法集资意义上的集资行为则是指某一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特定或不特定的主体资金集合起来,从而实现非法占有财产目的的行为。在本宗事例中,如果不能排除有关人员打着“江西点格”的旗号进行非法行为,江西点格向投资者宣称“购买电影票,然后赠送收益”的模式,我们认为,已经具备非法集资的某些特征了。就购票而言,无论是什么电影,票价不足以贵到1800元,而且就单个投资者而言,也没有必要购买如此之多的电影票。江西点格承诺基于票房所给予投资者的高额回报个人电影投资安全平台赚钱的电影项目可以加图上的电影投资专家咨询与分析,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诱使投资者“购买影票”的动机所在。就此意义而言,通过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然后以超出通常需要的模式来“购买影票”,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的确存在某些非法集资的情形。
(二)
《时代周报》问:近几年来,电影众筹的项目也屡屡出现,电影众筹和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在哪里?是否违法?
答:的确,近几年来,电影众筹项目屡屡出现,也在一些电影之中取得了成功。但无论怎样,电影众筹与其他众筹模式一样,本质都是一种投资行为。一般的电影众筹,可以由制片方或者出品方作为众筹主体,根据明确的众筹方案,向公众进行众筹资金以实现投资项目收益。电影众筹一般需要明确电影的拍摄过程、制作过程、审批过程、院线播放过程等,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由众筹人员中的部分代表实行全程监管,以确保整个投资过程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电影众筹一般让全体参与人员“看得见、看得清”,非法集资则可能更为偏重如何“诱使投资者投资”,其后的很多过程往往都以暗箱操作方式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本宗事例,就投资行为而言,投资者通过网站注册购票、累计积分,然后在影片放映之后实现权益,当中是存在比较多的风险的。首先,就投资协议的法律关系而言,各地的运营中心、运营业务员是否得到江西品格的授权,可能许多投资者并不清楚、也无法查实。也就是说,现在的这个模式,很多投资者可能根本不清楚交易的对象是否真实、是否明确。其次,投资者资金到底到了何处、是否真实用于影片的拍摄和制作,整个投资过程,投资者也并不清楚。再次,江西品格提供的是门票购买服务合同,如果票房收入比较理想,根据合同的约定,是“赠送收益”。这种赠送收益,基于赠与的法律规则,江西品格可以赠与、也可以不赠与,因此,最终投资者是不是能取得收益,依然存在较大的风险。
(三)
《时代周报》问:对方公司表示,“《代号反抗》的门票业务都是由业务员对接。没有票房保底,不是众筹,是卖门票,投资者买门票后享受的权益算是公司赠送的。无法承诺任何收益,国家是不允许的,如果票房不理想,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公司原价购回门票。投资有风险,收益要视票房情况而定,还不确定票房差是否就意味着投资者无法收回本金。”投资者应该怎么甄别电影众筹项目的真假?在这个案例中,投资风险如何?
答:这个项目的风险是比较大的。有关理由,我已经在前面的内容中予以阐述了
(四)
《时代周报》问:对于那些对电影众筹有兴趣的投资者,有何建议?如果消费者投资了假项目,应该怎么维权?
答:对电影众筹有兴趣的投资者,首先,应该对电影行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也就是说,要基本清楚一部电影从立项到首播的全部环节和过程。其次,要有一个明确的众筹主体。如果要投资,至少要与众筹主体能有近距离接触,明确知道众筹项目的投资额度、周期、回报及风险等。再次,应该选出一些众筹投资者作为代表,对整个电影项目实行监管。
从维权的角度而言,如果投资了假项目,首先是需要尽快跟有关人员联系核实,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果确实为民事法律关系,个人电影投资安全平台赚钱的电影项目可以加图上的电影投资专家咨询与分析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人员联系不上、工作人员闪烁其辞等情形,应该尽快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尽可能快地查封和冻结有关非法资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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