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在网络平台看见很多网友在咨询,例如“我拿我喜欢的博主的一张图片,放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并且表明转载于这位博主的,侵权吗?”,“我截取电影的图片印制在衣服上进行售卖,侵权吗?”……类似这样的问题。
那么,这些究竟侵权吗?
图片侵权案例正在逐渐增多
近年来,涉图片类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出现爆发式增长的状态且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为例,2015年,海淀法院受理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为925件;2016年增长了79%,达到1656件;2017年则呈现了爆发式增长,受理的此类案件达到3715件,同比增长124%,占2017年著作权案件的34.4%,占全年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数的32%;2018年以来,此类案件仍持续增长,前三季度共受理5700件,受理案件数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年的数量,占2018年前三季度著作权案件的56.9%,占2018年前三季度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53.6%。
2013年,为了商业宣传,未经许可擅自在微博上发布他人摄影作品,结果被控侵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浙江省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宁波某化妆品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为此,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5000元,并停止其侵权行为。
2014年,广州圆某公司微博发布人员在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布了3张图,其中一张图片的内容是“脚”。北京一家图片公司华盖创意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随后找上门来,称其是这3张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圆某公司发布这些图片侵犯了其著作权。天河区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华盖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官方微博的性质、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这张内容为“脚”的图片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
像这样的图片侵权案例正在逐渐增多。
著作权案件的情况
起诉主体及主张权利内容较为集中,原告胜诉率高。随着图片市场商业化运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近年来,尤其是2018年以来,大型图片公司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不仅数量上呈现大量的增长,且已占本院受理此类案件的70%以上。
另外,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权利内容也较为集中,此类案件中,原告主张被诉侵权行为侵害的权项主要集中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及修改权,其他权项相对较少。起诉主体为自然人的,其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占比为98%,主张署名权的案件占比为31%,主张修改权的案件的占比为19%;起诉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主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此类案件中,原告的胜诉率达96%以上。此类案件原告败诉的主要因素有二类:一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享有涉案图片的相关著作权、权属证据有瑕疵;二是被告使用行为有合法来源。此外,还存在被告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且无错过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涉图片类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被认定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
被诉主体侵权行为表现方式基本一致,抗辩理由集中。该类案件中,绝大部分为涉网案件,被诉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网站、微博、微信等公共社交平台中,主要体现为被诉侵权主体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或在其认证经营的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微博、公众号文章等中使用图片作为配图。其中,被诉侵权主体的类型也呈现出鲜明的特点:被诉侵权主体为社交平台上经实名认证的商业主体的占90%以上,其余的案件被诉侵权主体以网站经营者为主;被诉主体行业覆盖面、地域分布广泛,在地域上几乎可覆盖全国范围。
什么是著作权?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 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 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5) 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6) 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相关专家认为,更加明确规范社交平台信息分享行为的法律条例;提高群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加强群众对著作权的意识;才能使社会公众在使用线上社交平台等进行交流互动时能够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有合理预期。
(部分信息来源人民网,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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