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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30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30日)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1-03-30 06:50 被阅读0次

    问题1:新准则,7月预付8.9-9.30含税租金53(不含税49),请问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是加上53还是49?

    解答:

    都不是。

    如果是短期租赁,直接费用化,不需要计入使用权资产。

    如果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则是整个租赁期间应付租赁款的折现金额,加上初始费用等,计入“使用权资产”,一般纳税人不含税。

    问题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复印件财务不收,发票联还在。发票联寄回给卖家,由卖家作废重新开可以这样吗?

    解答:

    建议让您们公司的财务人员好好学习一下,不要还在翻老黄历,需要与时俱进。

    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问题3:合伙人年度中间入伙,汇算清缴时可以扣几个5000?

    普通合伙企业员工在2月转为合伙人,在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汇算时扣除费用怎么扣除?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的费用是全年的费用(5000*12)还是全年有几个月是合伙人就扣除几个月的费用(5000*11)?

    解答:

    根据描述,年度中间入伙的合伙人,在入伙前已经取得有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凡是在同一个年度中,纳税人取得有综合所得的,只能在综合所得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在经营所得不能再扣除基本费用。

    因此,提问中的年度中间入伙的合伙人,在入伙当年的经营所得中,不得扣除基本费用。

    问题4:股东替公司还债,做为对公司出资,需要缴税吗?

    企业负债已由股东以自有资金全部清偿完毕,经全体股东协商,同意以代公司清偿的金额做为对公司的出资,请问这里面需要缴税吗?

    解答:

    一、股东方面

    1、如果是以货币资金清偿债务,不需要交税;

    2、如果是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需要视同销售,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企业股东为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为个人所得税)等。

    二、公司方面

    1、印花税:债转股后,增加实收资本(或包括资本公积),需要缴纳印花税,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减半缴纳。

    2、债务重组利得:如果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发生债务重组利得的,应并入当期损益计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5:公司未成立先买车然后入户公司,发票可以抵税么?

    解答:

    个人股东购车:可以作为股东实物出资,在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个人免税),可以在新成立的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然后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法人股东购车:可以作为股东的实务出资,在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用于过户,然后企业股东自行开具专票,作为新成立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折旧也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6:家里面是跑长途客车的,请问,在车站卖出去的车票所交的税属于个人所得税嘛,可以申请退嘛?

    每一张车票卖出去的车站都有扣除。

    解答:

    个人从事运输是一种经营行为。

    客车的车站卖票,扣除的税应该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在疫情期间增值税是免税的。

    经营行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车站扣除的时候,通常是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代税务局征收的,是不能申请退税的。

    从3月1日后开始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然后有人可以申请退税,是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类,并不包括经营所得在内。因此,经营所得是不能通过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申请退税。

    问题7:新收入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当销售退回率能够合理估计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为应付退货款,同时,将预期可能退回商品对应的成本(扣除预计发生的退货成本)确认为应收退货成本,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

    新收入准则下视其流动性在报表中列报:应付退货款列报为“其他流动负债”或“预计负债”,应收退货成本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新收入准则和原收入准则下退款负债的金额不同,新收入准则下确认的“退款负债”是预计无权获得的对价金额,原收入准则下确认的“退货相关的负债”是预计无权获得的毛利金额。

    问题8:个人获得的专利赔偿款应按什么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税函〔 2000〕 257 号文规定,专利赔偿款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应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问题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解答: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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