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建筑施工增加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人工起重机械超高施工增加、人工其他机械超高施工增加、其他施工增加三节。
**以前定额常说的超高费,就是这里了**
二、超高施工增加。
1.超高施工增加,适用于建筑物檐口高度>20m的工程。
檐口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或屋面板板顶)的高度。
只有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突出建筑物主体屋面时,其突出部分不计入檐口高度。
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定额相邻檐口高度<2.20m时,其超过部分忽略不计。
2.超高施工增加,以不同檐口高度的降效系数(%)表示。
起重机械降效,指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和金属结构安装子目中的轮胎式起重机(包括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子目所含机械,但不含除外内容)的降效。
其他机械降效,指除起重机械以外的其他施工机械(不含除外内容)的降效。
各项降效系数,均指完成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上所有工程内容(不含除外内容)的降效。
3.超高施工增加,按总包施工单位施工整体工程(含主体结构工程、外装饰工程、内装饰工程)编制。
(1)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外装饰工程时,单独施工的主体结构工程和外装饰工程,均应计算超高施工增加。
单独主体结构工程的适用定额,同整体工程。
单独外装饰工程,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外墙装饰顶坪的高度,执行相应檐高的定额子目。
(2)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内装饰工程、且内装饰施工无垂直运输机械、无施工电梯上下时,按内装饰工程所在楼层,执行下表对应子目的人工降效系数并乘以系数2,计算超高人工增加。
单独内装饰工程超高人工增加对照表
定额号
檐高(m) 内装饰所在层
定额号
檐高(m) 内装饰所在层
20-2-1≤407~1220-2-8≤18049~54
20-2-2≤6013~1820-2-9≤20055~60
20-2-3≤8019~2420-2-10≤22061~66
20-2-4≤10025~3020-2-11≤24067~72
20-2-5≤12031~3620-2-12≤26073~78
20-2-6≤14037~4220-2-13≤28079~84
20-2-7≤16043~4820-2-14≤30085~90
**如果主体和外装是一个总包单位施工,那么就计算一遍超高费。如果主体和外装是两个单位施工,那个两个单位要各自计算一遍超高费。亲有没有觉得给一个总包施工时候赚到了?内装时无电梯的情况也在2016定额里考虑到了,真是可以说,考虑的足够周全了呢!**
三、其他施工增加。
1.本节装饰成品保护增加子目,以需要保护的装饰成品的面积表示;其他3个施工增加子目,以其他相应施工内容的人工降效系数(%)表示。
2.冷库暗室内作增加,指冷库暗室内作施工时,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防毒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以及防护用品、人工降效、机械降效等内容。
3.地下暗室内作增加,指在没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的地下暗室内作施工时,需要增加的照明或通风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以及人工降效、机械降效等内容。
4.样板间内作增加,指在拟定的连续、流水施工之前,在特定部位先行内作施工,借以展示施工效果、评估建筑做法,或取得变更依据的小面积内作施工需要增加的人工降效、机械降效、材料损耗增大等内容。
5.装饰成品保护增加,指建设单位单独分包的装饰工程及防水、保温工程,与主体工程一起经总包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时,总包单位对竣工成品的清理、清洁、维护等需要增加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单独分包的装饰施工单位的合同约定,不影响总包单位计取该项费用。
**相比2003定额,增加了样板间内作增加内容和装饰成品保护增加内容。这两项是在实际施工时经常会出现的内容,但是以前完全没有计取依据,现在正好有依据了**
四、实体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增加,仍属于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如模板工程等)的施工增加,仍属于措施项目。
**这里明确了:实体内容的施工增加费,也是实体项目,不能算到措施费里,那些措施费包定的项目,实体内容该增加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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