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张翔老师的生活小案例又来啦,一起来分析一下吧
【案情】甲银行借给乙公司100万元,丙与甲银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现乙公司尚未履行债务,进入了破产程序。【问题】①如果甲银行申报了破产债权,是否还能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②甲银行可否不申报破产债权,而直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总结:①若甲申报破产债权,甲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请求丙对未能受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②若甲未申报债权,甲可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但可凭将来的追偿权申报对乙的破产债权,即预先行使追偿权。
甲出借给乙10万元。丙出借给丁10万元。①甲用自己对乙的债权,担保丙对丁的债权,与丙约定:”如果丁到期不还钱,丙问乙要。”②乙用自己对甲的债务,担保丙对丁的债权,与丙约定:“如果丁到期不还钱,乙以欠甲的债务,向丙偿还。”问:上述①②,何者是债权质押?为什么?
①债权能出质,但债务不能出质。②债务人向他人表示:我以债务向你担保,本质就是“在我债务的范围内,他不还你,我还你。”故是限额保证,而非债权质,更非债务质。
一、若女子不这么做,则丧失行为能力后:①父母与配偶事后协商。②双方均要做监护人,协商不成,走顺序监护。配偶先于父母。③父母最后只能走指定监护,结果不确定性。故女子做法,改变了②,但③未改变,配偶可能申请指定,仍有不确定性。
二、女子事先与父母书面约定,由父母做监护人,才是最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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