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综合考查效力竞合,难度极大,错误率极高。
该题的核心难点是效力竞合。一行为两效力。从无权代理角度言,食用油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从欺诈角度言,食用油买卖合同可撤销。如何处理呢?
在一行为两效力的情况下,应以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为逻辑思维起点来分析问题,因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是合法有效的。
(1)如乙公司追认上述无权代理行为,则效力待定的食用油买卖合同变为自始有效,因无权代理引发的效力瑕疵不复存在。此时,丙公司可以基于欺诈请求法院撤销食用油买卖合同(因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2)如乙公司不追认上述无权代理行为,则效力待定的食用油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各方恢复原状(恢复到食用油买卖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任何人均不享有撤销权。故C、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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