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成为了北京高朋(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除了做着实习律师必须做的琐碎但必须学习的事情外,我有幸受所里合伙律师和专职律师的器重,跟着一起参与他们的案件:诉讼上参与了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房屋租赁、不良资产纠纷等;非诉上做土地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和私募基金业务。经过近一年的工作,一方面自己学到了其他实习律师无法接触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对自己即将成为执业律师(能够独立办案)的专业化进行不断的思考,最后自己确立了以公司法为中心的非诉业务方向。
选择的原因很简单,在我工作的地区,诉讼业务存在太大的变数,这种变数来源于当地法官的裁判考量,而这与我当初学习法律的初衷相悖。我经历过标的虽小却很有成就感的案件,也经历过很无奈的案件,这种冰火两重天的感觉,虽然经过有趣,但包含了当事人的无奈。试举一二案例,与大家分享。
案例一:呼和浩特地域交警队存在这样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在交警队完成交通事故关于肇事车辆的取证后,肇事方如想提取车辆,需找保人签订一份《道路交通事故担保书》,其中重要的一条内容是:“……向玉泉区交管大队作如下担保,保证被担保人张俊刚在事故处理期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设置这条内容的目的,在于避免肇事方提取车辆后转移财产,确保其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支付能力,其结果导致受害方除要求肇事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外,还要求保人承担民事连带责任,保人跟着背锅。但这其实并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从公法“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角度看,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关于要求肇事方提出必须担保的规定,这意味着交警队这个做法不合法;而从私法“意思表达到达主义”的角度来说,担保书的签订并非基于自愿,也并非是保人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共同签订,而是保人基于交警队的要求单方的签署。但是呼和浩特地区除新城区法院外,其他法院都支持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人在一审败诉后找到我们,我们针对其案件作出合理的策略,并提起上诉,期间还收到二审承办法官的鄙夷(原话是,你都担保了,乖乖赔偿就好了,干嘛上诉呢)。但是在庭审中,我们通过专业的抗辩,赢得了法官的认可,推翻了二审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担保书》的先前判决,确认保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判决结果出来后,作为代理人的我们也着实有一种成就感。
案例二:我们接到了一个房屋租赁的纠纷,我方当事人承租了一栋商业楼用于开办酒店,但是由于商业楼证件不齐,无法办理消防手续、特殊行业手续等,导致酒店无法正常经营,于是我方当事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出租方以此起诉人民法院,要求我方缴纳租金;而我方以房屋证件不齐、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不当得利。一审我方当事人败诉,我们二审接到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该房屋缺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合同应确认无效。但二审审理的结果却是维持原判,经过沟通,法官认为房屋业主取得市政府批文,视为工程合格;且当地房地产过度开发,五证不齐的主体太多,一旦确认无效将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我们虽然理解法官的苦衷,却也为这种司法环境感到无奈。
经历过喜悦,也经历过苦恼,我觉得在诉讼业务当中,律师真正可发挥的余地很大,但当事人利益受损的可能性也很大,因为这种司法环境下的裁量空间难以把握。相比较而言,非诉业务关系比较简单,只要达到主管机关规定合格线以上,就是律师可以发挥主观能动的部分。同时,我作为一个年轻律师,在和司法机关打交道方面经验不足,非诉业务能够更好地发挥我的优点——即法律规划和设计,而非事后补救与抗辩。因此,我选择了以公司业务为核心的非诉业务作为我的专业化方向。(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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