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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专利法创造性(专题九)7.26

学习笔记|专利法创造性(专题九)7.26

作者: 静静朵朵开 | 来源:发表于2022-07-26 23:21 被阅读0次

    非原创

    几天没有整理了,今天先整理一篇,果然是不能拖拉,一拖拉就要堆起来。


    法条原文

    •《专利法》 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法条解析

    1、创造性基本含义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品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3) 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本领域技术人员) 是假设的人,应具备的能力:

    知晓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所属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

    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具有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

    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可以获知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2、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原则

    •①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②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 ③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判断原则不同,判断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④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⑤只有现有技术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申请在先公开再后的专利文件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

    3、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方法

    三步法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1)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

    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

    •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井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过程中,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判断过程中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常见技术启示

    • ①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 ②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③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決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结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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