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古土雷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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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当局涉及虚拟货币的监管部门现在主要有3个,SEC(证监会)、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国税局(IRS),他们已经在用1930年代制定一系列法案在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而且一点违和的感觉都没有。美国的证券交易大概从乾隆朝就开始了,看过华尔街之狼(小李子卖空气仙股的故事)的应该知道,各种坑蒙拐骗偷的手法,他们全部研究并实战了1000遍,能钻的漏洞全部搞过,大概到了上个世纪30年代,已经形成了配套严密的监管体系,所有可能坑害投资者的手法手段,能够被发现的,一律都已经被纳入到监管范围。美国当局的监管根本出发点一直是比较简单的,在于社会公平公允公正,凡是触动了不当谋取利益的底线,在执法层面,务必做到虽远必诛,追杀到天荒地老。这里根本不需要讲很复杂的东西,只要发行环节、交易环节被纳入监管,这个生意就会暴露在阳光下运行。现在虚拟货币虽然用了新的技术,但是里面这些小招数、小套路、小心思,不外乎换个外壳,套上原来被玩过1000遍的方式而已,一眼可以看透。区块链有一些匿名的技术特点,但对诈骗犯的作用也就是掩耳盗铃,自我心理安慰大过于实际,网站上挂着创始人头像,大肆宣传,银行资金帐号、流水往来一查一个准,大面上评估现有监管体系完全适用。
我看到美国关于证券法一个著名的案例,1946年有一个Howey公司,买了一块地种柑橘,然后把其中一半拿出来出租,但结果最终被SEC起诉,最高法院判决,这种交易属于“投资合同”,因为签订合同的个人其实并没有任何种植柑橘的行为,这符合这么一个判定,如果 “一个人将他的钱投资于一个共同的企业,并导致预期利润完全来自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则交易就代表了投资合同 ”。投资合同也就是证券,所以Howey公司违法出售证券,因此判例也形成了一个专有术语:“Howey测试”,代指判定投资合同的标准。简单来说,这个测试就是问参与者,交易价值是否取决于其他人的工作(而不是你自己),现在买虚拟货币的人,大部分都是“捂币发财”行为,显然经过howey测试,会被判定为“预期利润完全来自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的投机行为 。不用说什么技术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美国是创新了很多技术,但跟100年前比起来,我们得承认人心中的猥琐其实一直没变,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
眼下其实只是界定不同的虚拟货币类型(属性),对应适用哪种监管法案,纳入到明确的监管范围,归属哪个部门的职责,然后就可以执法了,如果现有法案无法覆盖,那也可以明确需要推进下一步立法的工作。这里要注意,依靠参议院(国会)完成立法工作是非常漫长的,充分利用现有法案,任命对应监管机构的管辖权,并授权其修改现有规则和条例,则可以很快落实执法,打击犯罪,建立规范化的市场环境对于美国占据这个行业的领导地位是很有帮助的。
美国一直是比较保护和鼓励创新的自由,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是社会共识,也是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机构所不敢冒犯的底线,因为这三把枪各自指着对方,任何两把枪达成一致,另外一边自动会跪。保护创新不是口号,如果让人以创新之名为非作歹,无法将坏人绳之以法,那就是对创新本身最大的破坏,骗子做的伪创新可以发财,那谁还会做真创新呢?美国的创新环境包括知识产权保护,跟新闻自由的环境是一样的道理,新闻自由的结果如果是大量假新闻泛滥成灾,那么对新闻自由也是极大的破坏,美国的新闻自由恰恰是建立在对假新闻的严厉打击的基础上,真新闻尺度再大也应该得到允许,你说的是真的,就不会有什么可怕的,但如果被坐实捏造新闻,虽远必诛,这才是捍卫新闻自由的应有姿势。这些自由,绝不是天赐之物,在联邦的背后是数以百万计的监狱牢房,充满着血淋淋的代价(美国人口只占全球5%,人口数量也不是最多的,但关着世界上1/4的囚犯,长期居世界首位,大量美国公民长期被置于监牢之中,外国人犯罪被他找机会抓到也关进去)。
前段时间有人问这个DAO(去中心化组织)怎么监管?怎么执法?违法怎么办?我说很简单,抓到谁就是谁。谁收了钱,这个钱在谁口袋里,只要能够抓到,就可以执法。围绕虚拟货币的交易所、虚拟货币ICO发行方都是一个具体的公司或组织,涉及到黑箱操作、欺诈、捲款潜逃跑路等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其实不难确定,监管范围明确了之后,就可以虽远必诛。监管的具体措施包括数据上报、资金需求、网络安全标准、防欺诈和价格操纵措施、反洗钱以及KYC(了解你的客)保护等等。
首先,比特币现在的定义是清晰的,CFTC和SEC已有共识,这个是类似黄金的商品,即“虚拟黄金”,自由市场里面的商品,特别是虚拟的商品,监管的点主要在交易环节。而很多 ICO项目,其实是有一个发行方,是收了钱的,不管你认不认自己是发行方,收了钱这个客观行为是很容易被定性的,钱在谁的口袋里面,很清楚,如果跑路的话,这个不用讲很复杂的法律,执法过程当然在法律框架内,但基于以上原则,最终的结果就是虽远必诛,现在已经陆续逮捕了一些跑路的ICO项目负责人,今年到4月份SEC已经连续起诉六宗ICO,相对2017年只是叫停严厉了很多,执行了紧急资产冻结,先逮捕并直接走刑事诉讼,有些人预计将被投入监狱。现在美国没有给 ICO项目提供合法的发行路径,在SEC网站有公开声明迄今未批准过一例ICO上市(证交会ICO页面:http://www.sec.org/ICO),绝大部分ICO项目其实在名义上都是拒绝美国人认筹的,因为骗了美国人的钱,迟早被秋后算账,有钱没命花,虽远必诛。
比特币经过前面几轮国会级别的听证会(从2013年开始),首先被排除出来,SEC和CFTC均认为它不是一种证券,因此自然也就不需要纳入到证券监管,华尔街日报的报道指出,很大程度上它被认为已经成功逃脱了政府的监管(去中心化的特征)。国税局把它定义为一种“财产”(非常广义),拥有这种财产赚亏,每年自行申报缴税,交易完全合法。SEC的尺度最严,执法力度最强,职权比较大,稍微有点沾边都可能会被它管到,现任SEC主席在2017年年底有一个官方声明,加密货币发起人必须自证不是证券(这非常麻烦,因为很多加密货币发起人是谁都是个问题),也就是说没有自证通过并得到注册认可,自行进入二级市场,那么随时就会被定义为证券,然后面临违法风险,同时,他要求出击大力监督执法。而他在众议院的听证会,面对议员质询时,给出的证词是“我试着将它们(加密货币)分为两个领域,最常见的交换媒介是比特币,作为货币的替代品,大多数人认为它不是证券;(第二个领域)然后就是用于资助项目的令牌,我几乎没有见过不是证券的。”这个证词明显表明了SEC认为比特币不是证券,同时看得出来他们内部仔细讨论过,很抵制监管比特币这个事情,不愿意被盖上这个锅(这个锅绝对很黑,有几个议员一直在盯着,看找谁背)。
应该这么说,他们前面火力密集全开,刚开始是盯着比特币来的,搞了一通终于发现没搞头,简单一点,没人可抓,洗洗睡了。
比特币这个定性已经完成了,他们接着要明确监管的重点应该在ICO项目和交易所,现在开始搞ETH和XRP,这两个项目,是有显性的发行方的,都是收了钱的,面临定性的问题,它们属不属于证券。这2个币都是有人发行并收钱的,前者是以太坊基金会,后者是Ripple公司。所以,CFTC前主席说过,这2个里面,至少有1个是违规证券。有人说,2014年的比特币不算钱,这个不会有争议,我相信不会有人傻到这么容易糊弄。如上所说,在对ETH和XRP进行定性之前,SEC已经连续出手对ICO项目执法,盖上非法证券的帽子就起诉,但这种选择性执法是不可持续的,因为美国人人发行证券本身是合法的,不会像中国那样叫停发行,需要释放更明确的信号,政府认为推进更完整的监管对市场是有利的,加上背后的利益群体推动,包含华尔街染指这个领域的意图,因此讨论的焦点指向了ETH和XRP,用擒贼先擒王表述不大恰当,也就是类似早期听证会主要聚焦在比特币的意味,头部效应,比较容易被聚焦拿来做样本,不管定性结果为何,本质都是为了消除不确定性,朝着建立健全的制度化这个方向走(而不是选择性执法)。根据现在起诉ICO项目的打法,以及证交会主席的声明,我认为整个监管的大方向就是用证券法来覆盖ICO项目。
针对这次会议的报道,以太坊基金会这边反应比较强烈,说这个以太坊跟比特币应该也差不多。我们做一个假设, 如果以太坊被定性为证券,其实是比较有趣的。在美国,证券你得走证券上市的注册流程(不是很难),在合规的证券交易所上市(配套的投资者保护),显然,如果被定性为证券,马上就是一连串的连锁反应,现在这些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全部不能够在美国卖以太坊了,因为这些交易所都没有全国证券交易所的牌照。
这个回答写在这次会议之前一天。这次应该会有很大争议,但我大胆预测以太坊和XRP最终会被定性为证券(尤其是XRP),连带着所有的ICO项目都会被依此推定为证券,使这个监管的形势趋向于明朗,这样可操作性比较强,这个定性推论可能不会在一次内部会议上形成,但是按我对SEC的理解,大面上会往这个方向走。
再进一步推导,后继所有的ICO项目都需要纳入严格的监管体系下运行,而很多前期项目将会面临着在美国被起诉未经注册证券出售罪,相关负责人面临全球通缉风险,只要口袋里面装了钱的,全部脱不了干系,虽远必诛,抓一批、判一批、毙一批。(最后这句话有点中国特色,美国现在很少枪决,都是注射、电椅、毒气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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