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而实施的多次盗窃行为应当评价为一起犯罪

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而实施的多次盗窃行为应当评价为一起犯罪

作者: 涤心舟 | 来源:发表于2018-07-20 21:01 被阅读0次

    1、案情简介

    (1)涉案人员——被告人马XX,女,20岁;被害人张XX,男,40岁,二人为球友。

    (2)案发经过——被告人马XX与被害人张XX都是乒乓球爱好者,每天下午都会在A运动场打球,逐渐熟悉,大约在2016年8月成为球友,经常相约打球。期间,马XX以增强手机安全性、帮助张XX设置手机密码为由,获取了张XX手机的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

    2016年11月22日,马XX以自己手机丢失为由向张XX借用手机,得逞后通过其微信向自己的微信账户转款10000元(每天限额10000)。之后三天,马XX以同样手法,连续3次窃取张XX的钱款,共计40000元。

    2016年11月28日,张XX到银行取钱时发现丢失40000元。经查询得知系马XX所为。张XX先后通过打电话和发微信等方式向马XX索要、马XX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后来干脆将张XX的电话拉黑,微信删除。不得已之下,张XX于12月11日报警。次日,侦查机关以盗窃罪立案,并对马XX采取网上追逃措施。

    2018年4月5日下午3时许,侦查机关因他案抓获马XX。到案伊始,马XX先向侦查人员供述上述4万元系借款,经教育后坦白。

    另,马XX无前科。且,其父于案发后代其向张XX退赔,并获得谅解。

    2、盗窃次数的法律评价

    本案盗窃次数的认定结果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基于此,笔者从犯罪形态和犯罪构成两个层面综合分析案涉盗窃行为,认为马XX4次窃取被害人钱财的行应当评价为一起犯罪。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形态来看,案涉盗窃行为包括了犯罪预备和犯罪实施两个阶段,应当认定是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由案情简介可知,马XX为盗窃张XX的钱财,目的性非常明确的以帮助其增强手机安全性、设置密码为借口,骗取了张XX的手机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为顺利实施盗窃犯罪创造了条件。该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且该预备行为对被害人的『存款』产生持续威胁。马XX正是基于该预备行为,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连续实施了4次盗窃。因此,上述4次盗窃行为可以定性为1个犯罪预备的延续,全案应当概括为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

    其次,从犯罪构成来看,案涉盗窃行为只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该犯罪故意直接支配了后续的客观行为(盗窃预备和4次盗窃)。由案情简介可知,马XX先产生盗窃故意,然后有预谋的窃取了张XX的手机开机密码和微信密码。随后,囿于微信转账限额,连续4天不间断的实施了4次盗窃。因此,张XX在本案中只有1个概括的犯罪故意,并对应一个连续的客观行为。因此,张XX的4次盗窃行为应当认定是一个连续的犯罪行为。

    第三,无论是基于犯罪形态,还是基于犯罪构成,如果认定本案是多次盗窃,就违反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由以上分析可知,案涉盗窃犯罪,从犯罪形态上看只有一个犯罪预备,从犯罪构成上看亦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和相对应的客观行为。依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当然不能对一个事实或一个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

    综上所述,虽然马XX在本案中连续实施了4次盗窃,且每一次盗窃均达到定罪标准,但由于该4次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和同一犯罪预备,采取同一犯罪方法和通过同一媒介,侵害了同一对象的同一法益,且具有时间上的不间断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467号指导案例所确定的裁判标准,应当将马XX的4次犯罪行为评价为一起犯罪。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而实施的多次盗窃行为应当评价为一起犯罪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bitcmf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