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老板甩给我一个命题,我忙活了一上午,还没完事,有些看似理所当然的事,却要无聊的证明来证明去,还未证明清楚,我已醉鸟。
事情的起来是老板正在上小学的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想利用暑假去美国转悠转悠,对,就是那个空气清新而又甜美,充满了自由民主的国度,你说去转悠也没什么?带上钱,带上护照,带上爹妈,坐上飞机直接去就行了,问题就出在前面几项都有,就后面一项,爹妈不能同行,由于老板们最近事务繁忙,抽不出二十几天的时间陪女儿在美国晃荡,于是就委托小孩的外婆带着出去,一老一小,出去转转,小孩从小也是由外婆带大,外婆开朗活泼,为人和和气气,每天带着外孙女上各种辅导班,照顾学习生活起居,在咱自己家,一点问题也没有,可这回是要去国外,你就是跟外婆朝夕相处,也无济于事,该证明的还是得证明,该委托的还是得委托,因为别人不知道啊!
于是签证处需要当事人出具,由公证处公证过的关系及委托证明,而公证处则需要小孩妈妈和小孩外婆的关系证明,尼玛,证明你妈是你妈原来真不是传说,是真滴,真实存在滴。在中国有条不成文的规矩,就是嫁出去的女儿,户口是要迁出去,不然办起事来怎一个麻烦了得。有些户口本上会有迁出的痕迹,有的由于各种原因,然而并没有,对于那种户口本上没有任何证明的,该如何证明呢?
为了这一难题,姐亲自跑到公证处去排队咨询,结果这一大难题就被抛出去了,接待我的是一位中年大姐,披肩的不长不短的发,态度还算和蔼,接到我这一问题后,也犯难了,帮着我出各种主意,可遗憾的是,这些能快捷证明法都没有,大姐只好让我等候着,她得去别处帮忙咨询,我心里除了暗笑这种无聊至极的证明外,也只能耐着性子等待着,约莫过了不到十分钟的样子,大姐带着答案过来了,需要小孩的母亲去居委会开一个盖有居委会公章的证明,证明内容无非就是她妈真的就是她妈,得到这个答案后,我也松了一口气,终于是有着落了,心里也对居委会刮目相看了,原来居委会还暗藏着如此大的权利,当然那份证明也是让人哑然,如果说这份证明是拿给老外看的,也就算了,毕竟外国人搞不懂中国的亲戚关系,分不清七大姑八大姨的,叔叔舅舅,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他们压根不分,就是让你猜的,可这份证明是交给咱公证处的,也得写的清清楚楚,谁是谁?谁跟谁各是什么关系,都是些什么乱七八糟的,也不知是谁规定的?也不知规定的人是不是移民回来的?
哎,不管了,反正几十年的母女关系谁说了也不算,得证明。如何证明,得咨询。总算是证明清楚了,这下关系稳定了,心里的石头也落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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