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东莞律师
所谓的量刑必须看后果属于法律的本质,还是以金钱衡量所有社会规则的经济手段可以计算一切的思维延伸?
废除死刑,对性质恶劣的社会型犯罪,以某种量刑标准从轻判罚,是否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和权威?
法律总是可以有解释空间的,以什么为目的,就可以以某种角度向有利某个群体的方向解释,进而执行,这就是立法之外的释法。
之前有几个回复,先列在这里:
这种事情上,我的个人看法是:性质也有哪些是决不可逾越的,和可以商榷的之分。这就是法律判决中的社会行为导向性问题。
不可逾越的那一类,性质本身就是坎,无需比照后果,它的标准不是具体的金钱或具体损失包括人命的价值可以完全涵盖和计算的。
所以,法律本质一定带有意识形态的烙印,也就是无形价值该如何算?这个无形价值必然导致其更重要的社会行为规范的强制引导结果——这才是更重要的法律判决的目的!
比如叛国罪,间谍罪,大多数实际有死人吗?怎么以人命价值来论后果呢,它的价值判断是以什么为标准的呢?判决指向的是未来的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引导呢?
这正是如何释法的角度目的和权限握在谁手里的意义。
而现在的许多判决,在法官的眼里,只有经济上的斤斤计较和具体物化了的得失算计,这真的是舍本逐末啊!
这跟泄愤无关。在看性质的里再分类。并不是完全不管后果,但是有些就需要只以性质(隐形的社会意识形态价值和社会管理成本)来判定。主观恶意程度、社会影响力程度等,都是要看社会导向性后果的。而现在的很多判罚都是从所谓人性角度,所谓个体的人权角度,却往往忘记了更大多数人的权利,忘记了集体的利益。
一个个判决绽放成了一朵朵的白莲花,它们没看到,这花却是大多数人的人血馒头和集体的血肉喂养出来。
对此孰轻孰重的解释和依据此的判决,就能看到判罚者的意识形态和最终目的是什么。
就是这样啊。
当未成年保护法更多关心施害者,忽视受害者,法律成为了纵容强者任意欺凌弱者的帮凶;
当交通法无视谁对谁错,抛弃公正原则而以谁弱谁有理的角度来立法释法时,法律像一朵娇羞的圣母白莲花;
当人命可以用金钱在法庭上进行公然买卖,冷静客观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为目的的法律法规,便沦为了一个弱势的社会救助机构,充当着皮条客的角色;
当法律给一个主观恶意做出巨大社会危害行为者,以充满爱意和宽容姿态的轻判时,给了后来的模仿者莫大的鼓励……
法律变成了什么?法律的尊严何在?权威何在?作为社会秩序的强力维护机构,它还如何做到成为这个社会最底线行为准则的监督者维护者?
法律不是道德,它已然是人类文明社会行为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律不是救助机构,它需要最雷霆万钧的惩恶除害,维护良善。
法律不是掮客老鸨,它该以最公平的标准建立规则,这规则,将有形的无形的引导,树立起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让大家非常清晰地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规则界限在哪里,不应该是灰色的,含糊的。
意识形态不是虚无的东西,它会显化反应在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是我们在某个社会群落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的行为指导标准。
而一个国家的法律,正是这个国家所有人行为标准的制定和维护者。它就是意识形态的具体现实转化路径之一,也是最重要和最有力的保障,没有之一。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它甚至高于宣传。它也同宣传一样,受主导这个社会的意识形态理论所左右。
这便是我们现在看到的一些法律界不合理和乱像的根源。也是我们为什么说立法和释法权如此重要,而现在被控制在什么样意识的人手里,且这整个领域内,被这些人洗脑彻底,遗毒深远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真正是在不知不觉中毁坏整个社会的存在根基。
被洗脑者,不知不觉接受的就是被那些人释法的结果啊……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