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张先生日前驾车从停车场驶出。
从行车记录仪中可以看出,他的轿车即将行驶到非机动车道时,左前侧一辆白色电动车行驶过来,张先生刹车停下。
在没有碰撞的情况下,电动车在约三米开外翻倒在地。车上一个孩子受轻微伤。骑电瓶车得老太太当场就报了警。
警方:轿车与电动车倒地存在因果关系
女骑手操作不当,车后载人,车速较快,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后经警方事故组责任认定:电动助力车负主要责任,小车车主无过错次责,可由交强险支付。双方如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申诉。
轿车车主:向电动车一方赔偿300元
张先生对这个判罚结果相当的委屈:“我的车还没有进入非机动车道,也没按喇叭,也没有加速踩油门,怎么会惊吓到电动车呢?我的车又不是怪物。”
新闻一出,网友吵翻。大多数网友认为这个赔偿很“奇葩”。有网友调侃到,“又get√到一招碰瓷新姿势!”
律师: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该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所以车主们,你们要小心了,以后不仅有认真碰瓷的,还有“受惊”的!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