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代理的一离婚诉讼刚结案,女方各种想要房子,无奈作为男方婚前所购,房子还是判给了男方,女方只分到一点儿婚后增值。
庭上看着女人哭的梨花带雨,各种哭诉为婚姻付出了青春和子宫。根据我的当事人描述,他们两人也是典型的相亲认识家人把关。感情尚未养起来,丈母娘和媳妇儿候选人就开始催房子,没房子不订婚不领证,男方家人各种努力(此处省略借钱和砸锅卖铁等各种俗套情节N字),终于,在大郑州按揭下一套百平以上房产,在丈母娘硬性标准下,首付比例接近一半。然后候选人欢欢嘻嘻做了正式媳妇儿。
这个情节成了小两口的定时炸弹,反复爆炸后终于炸死了婚姻,一纸裁判让一切都成了炮灰。站在律师的角度,我不能同情她,站在女生的角度,对她的情况我更多是无奈。
现在的婚恋大环境下,太多妹子把有房当成谈对象的刚性要求,以为有了房就有了安全感有了后盾,一门心思要找有房男票,爱情反而成了锦上添花的陪衬,有了更好,没有也无所谓。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去看,这个想法就要斟酌了,没领证时人家就买过的房子那是个人财产,领了证也不会自动成为共同的,自以为的安全感恰恰是最不靠谱的。
所以妹子们,不要一门心思把是否有房当成要不要交往的前提条件了,爱情还是要追求一下的。而且,两人一起奋斗,一点点让生活品质越来越高,共同经历那个往上走的过程岂不是更美好?
PS:懂法的人不要迷信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这点,如果闹崩了是基本协议不出来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的,如果想趁还没闹崩时提前协议好,那么你是想奔着闹崩去的吗?
PPS:哄人技术够强的女生可以考虑婚后让对方主动又开心得在房产证上加名或者写个书面协议;
PPPS:附常用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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