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玄清|一道很多人误“解”的法考真题
原创: 空玄清 内儒外法
李宗盛-凡人歌-单曲-收录在专辑《爱情论》中_千千音乐-听见世界
题目是酱紫的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无争议的解析是这样的
【解析】
首先ABC素无疑问,兹作简单介绍。
A选项考查的是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的,而在交易中不存在误解,因此不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只是动机错误而已,非可撤销事项。
B选项不构成婚姻上的欺诈(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欺诈 ,但是婚姻上无欺诈可撤销的问题,虽然我国立法未规定欺诈可撤销,但是严格意义上看本题目身份和承诺均非婚姻之内容)。
C选项考查胁迫,胁迫核心是恐惧,因为恐惧而导致发出的意思表示,基于胁迫的事由比较严重,因此第三人胁迫不管受胁迫的相对人知情与否,受胁迫人均可以撤销。
D选项比较展示功底的
所谓有疑问者,乃在于DDDDDDD耳
根据市面上的答案:
第一种观点
选项D正确。甲患癌症,对自己的病情不知,但是其妻乙明知,乙向保险公司隐瞒甲的病情构成欺诈,保险公司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该保险合同。
第二种观点
选项D错误。理由是新法修改。
根据《民法总则》第149条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形下,只有对方恶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行为人才可以撤销合同;如果对方是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行为人则不可以撤销合同。D项中,第三人甲妻(乙)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保险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甲(对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相对方(甲)是善意的(不知道自己有癌症及妻子实施欺诈行为之事),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主张撤销合同,其与甲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故D项错误,不当选。(来源于某法考app)
第二种解析好像很有道理,既援引新法又长篇大论,但是观点值得商榷,第一种解析简单符合司法部的答案解析但是未击重点。
空玄请的观点是:
实际上D选项来源于王泽鉴老师的教材(民法总则2009年版诈欺一章中),而司法部的答案认为选择D,值得认同。
因为这里的考点虽然考查第三人欺诈,撤销权之享有,前提是受欺诈人的相对人知情与否,
即为:相对人知情,才享有撤销权。
我们知道针对一般社会现象,制定了一般规则,但是有些特殊现象无法被一般规则所容纳,因此多有例外情形,这里就是例外的规则。
一般的合同中,第三人欺诈,受欺诈方的相对人知情,享有撤销权,无疑问,而利他契约中,受益人实施欺诈行为或者知情,此时相对人不能以知情为理由主张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盖不能因为加害人之行为受利益耳,亦不符合诚信原则之要求,否则构成权利滥用。
本题目中受益人是合同当事人是罹患癌症的甲和医院缔结,妻子乙作为受益人知情时,乙有告知义务未告知,构成欺诈,第三人欺诈,受益人实施欺诈行为不管甲知情与否均享有撤销权,符合上述论述之法理所在。
因此司法部的答案D选项正确,且虽新法规定,答案未做修改,值得认同。
本题目启发
1、有些法考考题直接来源于王泽鉴老师的材料,比如上面题目的D选项,再比如2018年的回忆版的自动售货机的要约和承诺问题。
2、民法要想得高分,不仅局限于仅有的法条,还要有一定的理论延伸,比如本题,再比如2018卷二的回忆版的第一个题目考查戏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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