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的金蝶要版本升级和售后服务续费,我跟对方谈好了价格,让对方提供合同电子版本,审核后添加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条款,然后给财务经理审核,财务经理觉得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服务交付时间太长,合同模板约定一个月,其实对方说是看我们要求,等通知就过来升级,大概一两天就可以完成,经理说不行,改成6月5日到20日,售后服务期合同上写的是6月5日到次年6月4日,经理说应该是升级完成后次日起满一年,让我重新跟对方谈。
站在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服务交付日期约定一个月没什么问题,因为对方的服务态度一直很好,没必要把时间框定的很死,售后服务期从钱交了就可以提供售后了,无论是升级前还是升级后都能提供,而经理的意思是升级后才需要售后服务,升级前是不应该算售后服务的,其实不然,我们现在使用的这个版本也是需要售后的,之前就是数据有问题找售后才决定续费的,显然经理理解错了。对方也是这个意思,您要是想等到升级后才算服务期,那升级前金蝶上的问题就不要找我了,因为不再服务期。我是觉得就那三两天,真是没必要在合同上约定的那么死。
一直以来外界都觉得财务死板、不懂变通,在我看来有的财务人确实需要认真反思一下,法理不外乎人情,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能在合同中约定的,有的东西就算在合同中约定了,对方没按合同来执行,你还能告他吗,大金额可以提起诉讼,有的小事情小金额根本没那个必要,关系处的好对方还可能免费给你提供一些服务。当然了,这也可能是我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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