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1年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到2016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诸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立了评估、审批和进场交易这三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原则。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那么,国有资产转让未经评估,是不是一定无效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过程中,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性质认定,经历了一个从效力性规范到管理性规范的认识过程。
起初,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随着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的裁判中明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关于国有评估管理的规定系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不能据此认定未经评估的交易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与林嘉锋、陈国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案的(2014)民提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评估、批准等程序的规定,系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行为的规范,是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者科以的义务,要求管理者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上述规定均属规范内部程序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国有企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
王利明等编著的《民法学》(第五版)568页关于《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有以下论述:
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物积累的手段,这不仅是因为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满足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不同的使用价值的追求,满足不同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价值的共同追求,而且因为只有通过交易的方式,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从我国整个社会财富增长的角度来说,资源应该放在更好地利用的地方——不管国资、民资,白猫、黑猫,能够创造财富、并把财富留给中国社会的就是好猫。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