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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IT第一记者刘韧疑似勾结安徽文交所诈骗上千万已遭刑事立案

前IT第一记者刘韧疑似勾结安徽文交所诈骗上千万已遭刑事立案

作者: 阳妈冯娟 | 来源:发表于2017-09-05 14:28 被阅读0次

    西厢受害人/文日前多家媒体报道了前IT记者,donews创始人刘韧涉嫌操纵安徽文交中心交易涉嫌金融诈骗的事件

    西厢受害人/文

    日前多家媒体报道了前IT记者,donews创始人刘韧涉嫌操纵安徽文交中心交易涉嫌金融诈骗的事件。对于很多人来说,文交所这个东西并不熟悉。而文交所涉嫌各种骗局也在网络上广为流传,骗子和文交所之前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亦或是文交所本身就是一个灰色行业?

    文章链接:知名IT记者刘韧涉嫌金融诈骗,受害者报警挤满合肥市公安局大堂

    什么是文交所呢?

    据一些网络资料称:文交所的全称是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从事文化产权交易及相关投融资服务工作,促进文化产业要素跨行业、跨地域、跨所有制流动,推动文化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融资并购、创意成果转化,促进文化与资本、文化与市场、文化与科技的紧密衔接的综合服务平台。

    文交所采用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以文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文化产权为交易对象,依法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产权交易、项目推介、投资引导、项目融资、权益评估、并购策划等服务,为各类文化产权流转提供交易平台及专业服务,建设集文化产权交易、投融资服务、文化企业孵化、文化产业信息交流和人才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2012年10月28日,来自北京、天津、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18个省、市、自治区的26家文化产权交易平台机构齐聚三亚,共同发起成立第一个全国性文化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全国文化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同时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同期举行。会议通过了共同市场章程,发布了《共同诚信自律宣言》,选举广东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为轮值主席单位,选举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中心首席顾问彭中天为秘书长。

    看上去很高大上,和证券交易所一样,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我们在百度里面搜索文交所,出来的相关信息:

    下面相关的搜索里是这样的:

    不是在说文交所是骗局,就是在质疑文交所。网络上甚至有人刊发出来文交所七大骗局:

    骗术之一:尾市拉高,真出假进。

    骗术之二:涨跌停板骗术。

    骗术之三:高位盘数放巨量突破。

    骗术之四:盘口委托单骗术。

    骗术之五:盘口异动骗术。

    骗术之六:强庄股除权后放巨量上攻。

    骗术之七:“推土机”式拉升。

    (内容来源:http://mt.sohu.com/20160504/n447677392.shtml )

    有兴趣的可以搜索相关文章看看。

    那么,这次安徽文交所西厢窥简图事件又爆出了什么问题呢?我有五个问题想向安徽文交所提交:

    一问安徽文交所:为何把会议室借给刘韧用于诈骗?

    据此次刘韧西厢窥简图骗局受害人反映,他们在成为刘韧的文交所培训班学员前,是刘韧拉他们在安徽文交中心的会议室开的会,正是因为刘韧可以在官方机构内部会议室召开会议,所以坚定了学员跟着刘韧去炒《西厢窥简图》的信心和安全感。可以说,安徽文交中心官方给刘韧背书是促成学员们投资《西厢窥简图》的直接原因。

    那么,安徽文交中心为何把会议室借给刘韧这样一个有前科的诈骗犯罪嫌疑人进行这种厉害相关的会议?出于什么目的?

    二问文交所,刘韧作为庄家为何能看到散户账户信息?

    不幸的是,我看到一张图,是安徽文交中心内部数据,呈现的是无数散户购买《西厢窥简图》的相关交易信息,而这个图,是从刘韧手里流出的,在极小范围内被少数几位人士知道。那么,我想问安徽文交中心,你们把这种内部交易数据透露给刘韧,是否已经涉嫌犯罪?如果是证券交易所将此类秘密数据透露给市场某个炒股的人,则涉嫌内幕交易罪,恐怕某些涉案人员得把牢底坐穿吧。

    新刑法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的有关内容,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认定。

    《内幕交易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内幕交易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4、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内幕交易解释》第七条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内幕交易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保持了一致,并参照其他司法解释中普遍采用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标准,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确定为1:5。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问文交所,散户维权,文交所站在散户一边还是庄家一边?

    据了解,此次事件出来以后,安徽文交中心不但不认真反思自己的过错,弥补学员的损失,相关人员反而在有关部门替刘韧找关系,意图将刘韧洗白。我想知道,如果你安徽文交中心没有参与相关内幕交易,为何要急着替刘韧洗白,是怕刘韧进去了,把你们交代出来吗?

    五问安徽文交中心,有没有和庄家联合坐庄坑杀散户分钱?

    这个问题,其实散户心里明白,文交所心里也明白,现在差的就是司法介入,好好查查,这里面的勾当,究竟有没有勾结,有没有联合坐庄猎杀散户,只要司法介入,一下就查清楚。现在看的就是安徽方面会不会死保文交所,干预司法。

    炒股的人都知道,股市有风险,炒股须谨慎。股市的风险大家都是知道的,所以国家会出台相应法规对操纵股市,坑害股民的行为进行限制和制裁。然而,全国各地的文交所屡屡爆出违规违法,坑害股民的事情,国家相关部门似乎少有动作,是不是因为还没闹出大事来?我看再不加以规范,文交所就是下一个信访爆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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