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痛恨不已的会车不将远光灯变换为近光灯,其实是老生常谈了。
2012年12月28日,网易转载华西都市报的文章,《新交规:会车时记得关远光灯 否则扣1分》,里头写到——
“机动车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既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又影响城市的文明形象。”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内江市交警支队法宣科刘江静处获悉,新交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一次记1分,最高可罚200元。
刘静江表示,“现在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行为比较常见,有的车主将车灯改装或者不按规定变换远、近光灯,只为自己方便,甚至故意恶作剧般将灯光直视对方的眼睛”。
2013年6月27日丽水网报道,《驾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昨晚28人都被扣1分罚50》,“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夜间机动车灯光使用的有关规定共有4点……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可见,对不按规定使用远近光灯的整治,各地皆有,且非首次,扣分有法可依。
争议在于,将违规司机喊下车让其直视远光灯以让其感受头晕目眩的效果,合法吗?
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
此事之悖论在于,已考到驾照的人,除非他没考科目一,否则,应该知道,开车时,怎样使用远近光灯,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很多人,并非未来得及更换,而是压根,就不想换,也就是,故意违法——而警方,对于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有扣一分加罚款的权利,但是否能让他们直视远光灯,却值得商榷。
对于滥用职权的质疑,深圳警方已有回应——实际上现场体验也没有掐着表算,也不是强制性的,纯粹是为了体验,违反的车主让他看一下仪表盘有没有开远光灯,下车让他看一下刺不刺眼,问他两句,就是这样一个过程。没必要一分钟,主要是让他自己了解到开远光灯是不好的,自己体验到就行了。
这种解释,我觉得是说得通的。
而且,深圳警方,也非第一次使用这种方法。
2014年8月6日,楚天都市报报道,《司机乱用远光灯 交警罚其看大灯5分钟》,“最近,在深圳交警的官方微博上,针对乱用远光灯的情况,交警表示要罚当事人看大灯5分钟。‘看你还敢乱用远光灯吗?从现在开始,交警查到乱用远光灯的,就让他看5分钟’…… 不过记者发现,在现场的执法中,微博上所说的直视大灯5分钟的说法并没有实施,交警更多的是现场对使用大灯的司机进行教育和处罚,比如安排现场警车正对着司机的车打开远光灯,让司机坐在车里体验滥用远光灯造成的视觉盲区。”
除了深圳交警,据2015年12月11日三湘都市报报道,“80后小夫小妻爆料,在长沙金星路,一名司机由于在城区道路乱开远光灯,被交警拦下罚其站在车前看灯一分钟。对此,网友纷纷点赞表示,看一分钟太短,没收远光灯才好,开远光灯无德害人!岳麓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证实了此事。今年来,针对长沙驾驶员不正确使用灯光的现状,交警多次展开整治。为了让滥用灯光的驾驶员感受到远光灯的危害,除了对驾驶员采取扣1分,罚款100元的措施之外,还让驾驶员进行体验式的处罚”。
从这些旧闻中,我们可知,各地警方的执法,似乎从来没有停过,但为何乱用远光灯的现象,并无根本好转呢?或许与此种行为,并非闯红灯那么好拍照有关吧——可能,需要尽快发明更高级的监测神器?毕竟,自从容易被记录在案的闯红灯扣六分之后,故意这样做的,据说是少了很多。
反正,作为一个新手,我是深受会车时那些不变远光灯的老司机之害——新司机,或许有时会来不及吧——有很多人,从不会替他人着想。
某次,我在空间里写了句话,真希望自己开的是辆坦克,把那些不变远光灯的人的车压瘪。
有朋友留言说,何必这么激动,习惯了就好了……
真的习惯了就好了吗?
对着千里之外的朴大姐幸灾乐祸,却对身边的小恶麻木不仁无动于衷,这不是正能量啊!(屏山石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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