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义每多屠狗辈,负心多是读书人”,许多人都知道这幅联语。作者是明朝的曹学佺,其为地方官审理一件案子罢了,随口引出此语时,继而成了一副对联。
案子的大致情形是,恶少纵自家恶犬于闹市伤人,受害人呼救,一卖猪肉的商贩见状持刀冲上去解救,一刀下去,直中要害,撕咬不止的狗随后毙命。受害者是被解救了,但救人者却被告到了官府。明朝那阵儿不知像不像眼下狗族兴盛,品种繁多,但至少狗主人是个厉害主儿。而狗这畜生你说到底身价几何?除了品种的稀缺程度因素外,更重要的是看谁是狗主,比如一只牧羊犬,购买时阔主耍阔,一挥手万把元出去了。有一天此狗被车碾死了,狗主提出的赔偿要求是,万把元+饲养费用+自己因爱犬失去而引起的精神损害损失。你说荒唐不?依笔者看,狗就是狗,身价有高低,但狗命无贵贱,至少是不能凭借买来时的发票来论身价。道理很简单,你认为是一只很可爱的狗,我却视若敝屣,一文不值。所以能像人一样,健在时,你吃香喝辣或吃糠咽菜,贫富不同,但出了事儿,同命同价。
再回到明朝的那宗案子,恶少自持皇族背景满以为官司必赢,没料到却遇了不信邪的曹学佺,结果呢偷鸡不成蚀把米,索赔不成反倒要为受害者赔一笔银子,而那位救人者名正言顺得到了救人英雄的荣誉称号。
拉扯上述古事只是个引子。几天前,农业农村部在其官网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列入《目录》的动物,可以用于食用等商业利用,备受争议的狗不在名单之内。对此,农业农村部在说明中专门进行回应,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立马炸窝。有网友表示,吃狗肉虽作为自古以来的传统,但随着社会发展进步,确实到了可以舍弃的时候,文明时代要做文明人嘛。但另外一种声音却认为,吃不吃,吃什么应当是个人自由,用“人类文明进步”之辞来禁食,有道德绑架之嫌。只要不违法,吃嘛应当是绝对自由的一种选择。当然,如果立法真禁止吃狗肉了,我等也只能遵守,尽管无奈。
依笔者看,此时讨论此问题未免太早,先把眼下层出不穷的狗事儿给解决好了再讨论再立法不迟。这些狗事包括:绝大部分的遛狗者依然不栓绳,随时拾掇自家爱犬粪便者那就更少了。遛狗者几乎从不主动躲避人,盖再受宠的狗也是可能会随时攻击人的。因狗的忽然出现而受到惊吓,通常不仅得不到道歉,反倒招致嘲笑。流浪狗越来越多,浑身脏兮兮臭烘烘实在招人嫌。至于恶犬伤人的残忍事情那就更多了,手机小视频里几乎比比皆是,本人也曾不止一次经历过,虽未形成严重后果,但至今后怕,想起来便后背发凉。
说到这里,列位大概也看出来了,笔者是绝对赞成上述第二种意见的。
笔者浏览讨论区,有论者说,眼下农村偷狗贼很多,这些偷来的狗都被卖到了狗肉馆。如果禁食狗肉了,那偷狗行为就会绝迹。哈,这是哪跟哪呀,农村除了偷狗贼外,还有偷羊的,偷猪的,偷鱼的,莫非为了避免此类犯罪,也出台一纸禁食猪羊鱼肉的规定不成?
顺便另提点看法,“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云云,本身的偏向很明显,作为裁判也太不公道了吧。“伴侣动物”一词明显也属生造,不用问还是道德绑架思维在作怪。
此外坦承一下笔者本人与狗相关的一些情况。本人属狗,但从未养过狗,也未曾吃过狗肉。下半辈子也不打算养狗,于狗肉也没有想一快朵颐的欲望,感觉与其他肉类没什么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恰巧遇到,且在立法禁食狗日之前也会夹一筷子的。当然如果真禁止了,那就作罢,也没什么遗憾,当然心里也会埋怨立法者太过武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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