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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我在悟空问答上的答题《小区电瓶车停车收费合理吗》

转发我在悟空问答上的答题《小区电瓶车停车收费合理吗》

作者: 短文简书 | 来源:发表于2019-05-02 18:02 被阅读0次
    关于这个问题以我个人的看法,是不是应当以《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当地政府相关的规定来做参考呢。 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中车位、车库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这一段中首先说明了建筑区划内应当满足业主车位、车库的停放需要和归属问题以及通过什么方式约定的问题。那么建筑区划内应当设有车辆停放设置,如地上或地下停车库或者停车位,同时应当附属管理办法。 二 而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说法,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就选定物业管理公司做出选择,并就选定的物业服务部门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比如问题提到的电动车停放和管理问题进行协商。或者以当地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和参考进行协商。 三 除已经设定的车库车位外,在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停放电动车是不应该收费的,但前提是业主停放的电动车不得阻碍和影响正常的消防通道以及正常的行车通道。 四 虽然有《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但是就电动车的停放位置和管理收费问题在这两个规定中没有发现具体详细的规定字眼,所以也只能作为参考来对待这个问题。 五 除汽车外,小区电动车以及其它车辆(比如人力车、自行车、残疾人用车等)的停放和管理问题一直以来是个头疼的问题,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停放位置和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方面,如何妥善解决这个问题,个人看法一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达成合理的约定,二是依据当地政府物业管理规定作参考,三是希望国家尽快出台修改小区建筑规划条文,在小区规划建筑中预留足够相应的空地作为后续小区车辆变化和应急空地。杜绝政府官员和开发商勾结人为减少小区公共用地的行为。 以上论述仅为个人看法和观点,不代表任何法律法规,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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