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我的微课频道。今天我们来聊聊入职试用的相关内容。
大学毕业后的你,怀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踏入职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否也踩过试用期诸多问题的雷呢?不曾谋面的你我,让我们在微课频道这个安全的港湾,面对手机屏幕共同携手扫扫试用期的雷区吧。
为了便于我们更加直观地来掌握入职试用的相关知识,我先来给大家讲一个故事:
一天,某公司新招聘的一个技术员小王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每月工资5000元。合同管理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告知小王: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3500元。小王脸色当即晴转多云,带着质问的口气道:“我在上个供职的公司干了两年多,并没有试用期工资的说法。更何况我的业务能力很强,为啥还有试用期呢?这个合同我不签了。”小王愤愤而走,几天后迫于经济压力他还是屈从于试用期约定,签订了劳动合同。
根据大家日常的认知,这个试用期期限和工资是否合理呢?也许你会觉得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也不低,基本可以接受;也许你会觉得,这个公司太苛刻了,不是新人为啥还有试用期呢?也许还有很多也许,那么就我们来看看权威条款发布吧!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作为我们的扫雷探测器,是不是让我们豁然开朗的呢?跃跃欲试的你是不是兴趣盎然?来,来,来,扫雷工作开始:
小王试用期不是三个月,而是不得超过两个月;
小王试用期的工资不是3500元,而是不得低于50000*0.8=4000元。
那么扫雷任务是否已经完成了吗?NO,隐性的雷区还等着我们去挖掘发现,挑战还在黎明中的黑暗。
大家再仔细斟酌一下案例中小王的入职经历。小王前任职公司并没有试用期,新任职公司却有试用期,是否有些前后矛盾呢?到底入职试用期是可选项还是比必选项呢?铛铛铛铛铛……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这个条款中的“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听了这个分析,即将入职的你,是否有些窃喜。呵呵,如果你的口才够好,说服能力够强,相信可以避开试用期,直接拿到约定工资。啦啦啦,跳开试用期,让口袋的钞票再厚重些吧!
其实,故事还没有结束,小王入职一年后对试用期工资依然耿耿于怀,鉴于自己在前任职公司并没有试用期,他希望公司能把试用期那20%的工资补还给自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鉴于公司没有相关条款支持,拒绝了他的请求。年底,小王任职的部门鉴于他的出色表现,被评为“岗位标兵”,奖金5000元。
关于试用期的故事就讲到这里,为了便于大家更加清晰地掌握入职试用的知识,我来贡献一个顺口溜:
入职试用看这里,
一年合同不超“一”;
一到三年不超“二”;
三年以上“六”到头。
试用工资打八折,
不试就用全带走。
时间过的真快,我们在微课频道愉快地完成了入职试用的扫雷任务。希望我的讲解可以让入职小白有所收获。今晚的微课就讲到这里,我们明晚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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