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录

作者: 田中玉10495 | 来源:发表于2017-09-25 09:10 被阅读0次

    河北大巴爆胎坠河致26死事故22名官员被问责

    2016年7月1日21时30分许,冀EA5566大巴车在天津境内爆胎坠河,造成26死4伤。

    客货混装,严重超载          冀EA5566这辆大型卧铺客车,系武海波等6名人从邢台交通集团承包,在“邢台—沈阳”线路上运行。

    2016年7月1日13时,这辆长途客运班车由河北邢台前往辽宁沈阳,出站时无乘客,其间该车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前往八方物流货运站,装载轴承9420千克,并在衡水武强服务区,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

    司法鉴定结论显示:不包括乘客行李在内,该车事故时总质量严重超出设计总质量七千多千克,导致右前轮因载荷过重而爆胎。右前轮爆胎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调查报告显示,武海波等6名车辆承包经营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事故车辆所属的邢台交通集团,10名员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邢台交通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路士尊被调查组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邢台交通集团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李军,被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邢台市运输管理处有4名官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4人中职务最高的是邢台市运输管理处主管市直运输管理站和长途客运科的副处长李少客。

    临西县交通运输局则有3名官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们都被认定收受八方物流老板郭继明的财物,放纵监管,导致事故车辆常年脱线运营超量载货,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临西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站长修杰、副站长柏庆波,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主管全县客运管理工作的邢台市临西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副书记罗东则被调查组认定为,在明知八方物流违法经营的情况下,长期收受八方物流贿赂,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取保候审。

    2016年6月3日8时24分许,在G55高速公路808km+944m处(在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境内,该路段为太原至长治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太长高速公路)长治到太原方向,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晋D51552号班线客车由长治市襄垣县开往太原市的途中行驶至该处时,先后碰撞道路中央波形梁护栏和隧道洞口墙体,造成7人死亡,15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晋D51552号大型普通客车是运营襄垣-太原线路的市际班线客车。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证实,晋D51552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为赵炎兵所有,襄垣-太原的班线所有权为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运公司和赵炎兵实行合作经营。经查询,未见晋D51552号大型普通客车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和交通事故记录。

    2.赵炎兵,男,同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客车经营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赵炎兵每月向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6600元,全年累计79200元;安全统筹金交纳30元;驾驶员、乘务员雇佣由本人所为(工资由其发放);若解雇或重雇驾驶员、乘务员需要告知公司。

    当日肇事车辆乘务员不是企业年初签订责任书的乘务员,为赵炎兵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所雇佣的侯志卓(男,36岁,党员,襄垣县古韩镇南里信村347号)。

    (一)刑事责任建议

    1.朱兰宗,男, 53岁,群众,襄垣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运办负责人。具体履行对长运公司襄垣分公司及襄垣汽车站的全面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朱兰宗未按规定认真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由长治市襄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王丽霞,女, 44岁,群众,襄垣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运办科员,具体履行对襄垣汽车站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的职责。王丽霞作为襄垣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运办主要监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对襄垣汽车站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该站的安全例检工作形同虚设,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化解,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由长治市襄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白建国,男,62岁,党员,长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襄垣汽车站安全例检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车辆例检工作敷衍了事,导致襄垣汽车站的例检工作形同虚设。对晋D51552号车的例行检查中,未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等规定认真检查轮胎磨损情况,在事发当天,白建国没有对该车右前轮胎进行检查,导致该车轮胎胎冠长期以来异常磨损状况未被及时发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长治市襄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4、赵子平,男,63岁,群众,长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襄垣汽车站安全例检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车辆例检工作敷衍了事,导致襄垣汽车站的例检工作形同虚设。对晋D51552号车的例行检查中,未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等规定认真检查轮胎磨损情况,导致该车轮胎胎冠长期以来异常磨损状况未被及时发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长治市襄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5、李丹,女,39岁,群众,长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襄垣汽车站专职安管员,在日常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对襄垣汽车站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该站的安全例检工作形同虚设,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对于“6.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由长治市襄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6、赵炎兵,男,42岁,群众,晋D51552号车承包经营者,运输安全意识淡薄,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不认真、不到位,未落实《经营合同》约定驾驶员、乘务员聘用、解雇及安全管理(当日乘务员不是年初与企业签订责任书者)等规定要求,对所属经营车辆的技术状况不掌握,未认真落实车辆日常维护制度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长治市襄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7、刘俊其,男,晋D51552号“海格”牌大型客车驾驶员,未按规定落实公司日常维护管理规定和认真履行责任书规定要求,对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检查不到位,在雨天超速驾驶不符合行驶技术条件机动车上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党政纪责任建议

    1.侯志卓,男,35岁,党员,未认真履行乘务员责任,和公司乘务员操作规程,并违反规定让晋D48765号车辆乘客搭乘事故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由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襄垣分公司按照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侯志卓行政处理。

    2.梁国栋,男,50岁,党员,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襄垣分公司经理、襄垣汽车站站长(同时也是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包保襄垣分公司和汽车站的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车辆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客运站管理、乘务员管理、“六不出站”等方面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法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号)第12条第1款、第7款之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张学用,男,53岁,党员,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经营业主履行安全责任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对策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

    由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法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号)第12条第7款之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赵丙旭,男,50岁,群众,襄垣汽车站车辆出站稽查员,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管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责任,由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赵正霞,女,40岁,群众,襄垣分公司专职安管员,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管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责任,由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李素丽,女,28岁,群众,襄垣分公司专职安管员,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管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责任,由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7.贾少东,男,48 岁,群众,系襄垣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分管客运、驻站办等工作。在本次事故中,作为监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对车站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督促、教育工作不到位。

    建议:由长治市襄垣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其在全局工作会议上做出深刻检查。

    (三)行政处罚建议

    1.由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5条第2款之规定,对长治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处以70万元的处罚。

    2.由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第18条第2款之规定,分别对长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剑文(党员,法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常务副总经理杨联民(党员,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贾安奎驾驶闽BY2508大客车大客车未按交通标志指示在规定车道通行,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时,作为本车道最末车辆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其违法行为是导致车辆追尾碰撞的次要原因。

    莆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莆田公司对承包经营车辆管理不严格,对事故大客车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的站外发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凌晨2时至5时未停车休息等多种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未能运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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