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怎么写”是关乎离婚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家事律师经常被咨询到的一类问题(代拟离婚协议也是常见的一种律师业务)。下面笔者结合自身执业经验,分享一些实务操作技巧,让大家一看就懂,就会运用。
注:本文虽讲实务操作层面的技能,但核心在于传授“道”,而非“术”。本文也适合非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学习。
01.离婚协议解决哪些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婚姻关系类似于合伙企业,夫妻双方相当于合伙人。只是对企业而言,直接经营目标是获利,如果说有长远愿景的话,就是创立一家能长久存在的金字招牌(百年老店)。而对婚姻这种关系而言,它是由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组成。夫妻经营家庭,浅层目标是子女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家庭财富逐步增加,高层次目标则是双方共同成长(用罗振宇的话讲,就是“协同进化”)、彼此携手更好地度过一生(这种话我都觉得扯淡,说得“高大上”了些)。
公司因各种原因经营不下去了,会涉及到剩余财产如何分配处置的问题;对于婚姻也一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都会伴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而产生,既然婚姻维系不下去了(无论是双方友好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那双方经营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这些附属问题,也必须完全处理掉才行。
所以,离婚协议最基本的特征就很清晰了:必须对孩子抚养问题(孩子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等)、财产分割问题(房产、小车、存款等积极财产,以及债务等消极财产)作出处理,否则民政部门不会给你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或子女已经成年的就不涉及抚养问题。还有就是,民政部门对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只作形式审查,所以如果协议中双方隐瞒或弄虚作假的,那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则由夫妻双方自己承担,与人无尤。
这里顺便说一个小问题。生活中许多民政部门直接现场提供离婚协议模板(类似下面这种),工作人员会要求你直接在模板上填空式补充内容即可。
某民政部门离婚协议模板有时遇到死板的,甚至不接受你们自己提供的离婚协议。无论是法理上还是情理上,这种做法当然都是不合理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双方婚姻状况简单,简单的离婚协议模板能完全容纳的话,倒也没啥问题。但如果双方财产状况较为复杂或者双方对相关内容有设计复杂的条款时,那就不是一个简单模板能解决的了的(我曾亲自陪同一个客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时我拟的离婚协议有十几页。但那个工作人员从未见过如此复杂的,刚开始甚至不接受,要求用他们自己的模板填写。我当场与其说理沟通,摆法律说法理,后来他们领导过来亲自沟通后,道了歉,接受了我方提供的离婚协议。其实这种情形想反驳极其简单,直接可以拿马云作例子。假如马云办离婚手续,他名下财产无数,岂是一张纸就能解决的了的?)
02.离婚协议草率签署可能产生啥后果?
上面有说到,离婚协议必须处理好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后民政部门才会给你办离婚登记手续。许多不明白事理的人以为这种规定是给自己添麻烦,甚至发牢骚“我啥都不要,只要离婚就好。要什么离婚协议这么麻烦,我又不会写” 。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因为离婚协议这种办离婚登记手续必备材料除了“应付”民政部门换得离婚证外,更重要的其实是对自己负责。因为如果双方草率签署离婚协议办离婚手续的话,婚是轻松离掉了,但后续可能会产生很多麻烦问题。
这里我可以举出一些生活中常见的因草率签署离婚协议而带来的“后遗症”问题:
①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其他夫妻财产
②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③对方不配合办理户籍迁出事宜
④莫名其妙被别人起诉还钱
⑤对方经常拖延支付房贷,有时甚至不给
⑥对方经常不配合/阻碍自己探视孩子
⑦对方总是拖延支付抚养费,有时还不给
⑧对方不知用了啥手段偷偷将孩子改了姓
⑨“假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放弃大部分财产),后来对方不肯复婚了
……
上述列举的情形都是我们在日常法律咨询中遇到过的真实问题,并非杜撰。这里可以简单解释下各个问题。比如上述第①项,许多夫妻办离婚手续时都是自己临时根据现场提供的模板填写的,很多时候女方对男方真实财产状况并不了解,所以离婚协议中往往是对财产作简单分割后,基本上就是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或类似的表述。但离婚后某天女方发现男方婚内隐瞒了其他财产(比如大额存款甚至其他房产),于是又不甘心被骗,不得不打官司要求重新分割。打官司花时间精力不说,有时还得委托律师打官司,又得花钱。最后还可能被法院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啥好处都没捞到。男方确实可恶,但自己草率签离婚协议种下的“果”,也得自己尝。
第②、③项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类纠纷。许多夫妻在房产证上写双方名字,但离婚后又不可能继续住一起,所以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约定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给金钱补偿。但离婚后发现对方“不守承诺”,在房子具备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条件时(如房贷已还清)不愿意配合了或者虽然可以配合但想“敲诈”一点费用否则不配合办理,这时女方会气炸。不甘心给钱去打官司吧,费时费力,给钱心里又不爽。这都是离婚协议写得太简单所带来的“后遗症”。至于第③项,一般女方和男方结婚后,女方往往会将户口迁入男方家里。离婚后不可能继续把户口留着,所以女方一般都会要求把户口迁出去。但有时就会遇到那些“极品”男人,对方就是不配合你办户口迁出手续。对于这种情形,有些地方的基层派出所是有办法处理的,但有些仍然要求必须有男方户口本才行。走诉讼这条路可以么?也不行,因为目前这类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离婚诉讼中也不能提迁户口这类诉讼请求)。
第④项更为常见了。许多女性离婚后,突然某天收到法院寄来的起诉状,某人将自己与前夫一起告了,要求共同承担某笔债务的还款责任。这类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尽管现在民法典时代已经有法律保障了,女方不会无辜背负债务,但自己突然成为被告会令人很不爽,而且也不排除男方用一些手段把自己坑了从而背负外债的可能。
第⑤项情形比较少见一点,对于一些特殊的离婚情形可能会遇到。比如某夫妻离婚时男方自愿放弃大部分财产(最常见的就是男方有出轨情形对女方有愧疚),房子留给女方,且愿意离婚后继续承担房贷。双方离婚后,男方前期还老实支付房贷,后面就要么总是拖延给房贷,要么就是有时连着一两个月不给。这种情形也是比较令人头疼的,有时女方因承担不起还贷压力不得不将房子卖掉。
第⑥、⑦项就是生活中极其常见的情形了。大多数普通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中都是简单写几句,比如孩子谁抚养、抚养费每个月给多少等。当对方不给抚养费时,女方有时极其苦恼。你催得烦了,对方可能直接把你拉黑了;你去法院起诉吧,总不能对方一次不给你就起诉一次,那你不知得打多少次官司(而且打官司费时费力)。你申请强制执行吧,你申请一次对方给一次,就这样故意“恶心”你。
第⑧项,生活中这种情形确实存在。比如某夫妻离婚后,女方抚养孩子,但孩子跟男方姓,女方又想重新组建家庭开始新生活,担心孩子不改姓的话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比如孩子在各种场合填写父母亲姓名),也不利于自己找老公。于是自己通过找关系或其他手段,还真的就成功给孩子把姓改成自己的了。等男方哪天发现时,火冒三丈,一怒之下打起了官司(这类新闻事件很多)。本来如果严格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给孩子改姓,派出所也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一般而言女方想弄虚作假给孩子改姓的确实不容易。但生活中就是存在这种“少数”情况,上面说的女方成功“操作”改姓的情形就不足为怪了。面对这种情况,男方通过诉讼的方式确实可以再将孩子姓改过来,但终究是费时费力了,心里还留下了一股怒气。
第⑨项,生活中比较少见。一般是一些夫妻为了买第二套房,为了规避政策,于是双方策划“假离婚”,去民政局提交一份“假”离婚协议,办离婚手续。但后来一方又不配合办理复婚手续了,于是另一方一怒之下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离婚登记,同时撤销离婚协议。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得知道,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离了就是离了,离婚登记不可撤销,对方不愿意复婚的就没辙了。而对于这种情形下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呢?这个就不好说了,实务中法院判决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效的情形很多,且基本上占多数,但认为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判决也有(所以具体还得看案件情况)。但无论怎样,这种可能损失应得利益的风险,确实也是草率签署离婚协议造成的。
上面列举的9项并未完全囊括所有情形,但就这些麻烦问题就足够我们受的了。
03.拟离婚协议的核心标准——“保障性”
许多人找律师写离婚协议,其实一般只考虑到了“规范性”,也就是说律师用“法言法语”给你写出很“规范”的离婚协议。但这远远不够。
相比于“规范性”这类初级标准,对于离婚协议这类文书而言,更为重要、更核心的,其实是“保障性”。所谓“保障性”,有两层意思:一,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全面,该写进去的必须都考虑到,不能遗漏;二是风险防范,要考虑双方离婚后对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
何谓“风险”?——“不确定性”+“损失”。前者,是指双方协议离婚后,男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比如上面提到的9种情形。这个时代最稀缺、最宝贵的就是“信用”,而对于婚姻而言,“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最不靠谱的往往就是人性。婚前双方山盟海誓、爱得死去活来,离婚时变成仇人见面分外眼红的情形太多了(尤其是离婚诉讼这种,庭审中双方互相指责、怒骂的情形也并不少见)。待双方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后,对方不按协议履行的情形就司空见惯了。至于“损失”,上面提到的9种情形中任一种都能让你把对方恨死。当这些“后遗症”出现在你身上时,除了耗时费力且耗钱(比如花钱打官司、请律师)外,你根本没有额外收益(至多就是能“恢复原状”,你只能得到你应得的部分),对方也没有付出额外代价。从经济学角度讲,收益与成本不成比例。
所以,当我们把这一点弄明白后,就应该知道上面所说的“保障性”何其重要。离婚协议不单单只解决眼前的“应付当前”——应付民政部门换取离婚证,更重要的是解决“后顾之忧”,将上述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提前作预防。如何作预防呢,其实说到底也简单,核心就是设计配套的“违约条款”——增加对方违约成本。
比如对于上面第①项风险,离婚协议中除了要将分割的财产情况列明外(涉及到的财产最好是列明,不要省略),可以加一句“双方承诺,上述财产是双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故意隐瞒其他财产情况而未在本协议中予以分割的,隐瞒的财产归对方所有,隐瞒方承诺自愿放弃所有权”或采用类似表述。
对于第②、③项风险,可以直接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比如可以按天计算,也可以直接约定固定的违约金数额。
对于第④项风险,和上述应对第①项风险的方式类似,可以明确约定“除上述第XX条所涉债务外,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它任何形式的债务。如第三人就一方对外所负的其它债务向双方或另一方主张权利,该债务为虚假债务。若该虚假债务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真实债务的,则该债务由举债方个人承担,与另一方无关”或采用类似表述。
对于上述第⑤、⑥、⑦、⑧项风险,应对方式类似。
对于第⑨项风险,如果双方为了避免出现离婚后另一方不愿意“复婚”情形的,那最稳妥的方式就是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假离婚”时把离婚协议当“真”的来对待,比如财产按对半分割原则来分配,孩子抚养权按实际情况来考虑等等。当然,为了万无一失,还需要对双方协商假离婚的前因后果都全程取证(比如保留微信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等等),以备后用。(注:得声明下,本人不赞同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假离婚”。这里只是就法律说法律而已)
此外,对于因一方违反离婚协议约定而导致对方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离婚协议中完全可以提前将这种可能产生的费用写进去,由违约方承担(当然,自己请律师打官司的费用,不可能完全由对方承担,法院一般也只会支持合理的费用支出)。
总之,由于生活中各种情况都可能出现,夫妻双方离婚后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也远不止上述9种情形。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我们能把握离婚协议的核心要素——“风险防范”,那写出来的离婚协议肯定就有“保障性”。对于普通家庭而言,只要你掌握了这个核心“技能”,你确实没必要专门请律师写离婚协议(就我们实务经验来说,许多非婚姻家事律师写的离婚协议与普通人参考百度模板写的协议区别并不大,只是在“规范性”上强一点而已)。但对于财产状况比较复杂的(或者为了更保险起见的),那确实有必要请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代劳”下(花少量资金成本换取后面的“安稳无忧”,当然是值得的。而且术业有专攻,有些离婚协议纠纷可能会涉及到合同法或其他领域的法律问题,对那些复杂的问题我上面并未涉及到,也不是本文的重点。简单问题可以简单应对,复杂问题可能还需要专业人士帮忙。这个简单道理就不用我赘述了)
p.s.
有人可能会提出这种质疑:如果双方离婚后对方就是一心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的,你违约金约定再高有用么?即便申请强制执行也不见得能执行到钱。
提出这种问题,其实还是没有明白“风险”和“风险防范”的涵义。如果对方就是那种“老赖”或刻意恶心你的人,那是你遇人不淑。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程序完全可以让对方上黑名单、无法高消费、无法使用个人银行卡等等,这些麻烦也足够影响其正常生活了。而且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提前明明白白的告诉他“违约成本”有多高后,一般人还是会受到约束的。
类似的道理,其实网络世界也适用。为何微博或其他网络平台上各种键盘侠、喷子敢随意言语攻击、辱骂他人呢,核心根源就是我们现行法律体系缺乏足够有威慑力的“违法成本” 制度设计。比如某网友恶意辱骂或造谣某名人后,即便该名人起诉该网友,法院判决其胜诉,那结果最多也就是公开赔礼道歉,然后加一点点精神损害赔偿金。其实不痛不痒而已。如果我们能专门出台具有威慑力的法律条款,对于这种恶意辱骂、言语攻击他人的网友,法律层面进行严厉处罚,我估计能彻底改变当前这种网络不良生态。
结语:
本文重点是传授“道”而非“术”。技术层面无法穷尽,但如果掌握了核心要领,自己就可以举一反三。其实拟离婚协议的核心要点也同样适用于生活中起草一般性的合同。生活中各种书面协议或合同,重点永远是违约条款的设计环节。缺少违约条款的协议,有时候如同废纸。这一点,希望广大读者朋友们铭记。
(文/熊承星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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