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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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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3-08-23 10:17 被阅读0次

本题考查对《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灵活应用,具体考查对“显、时、特、告、死”的理解。

A项,解题关键词是“400余元”、“撤销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立案后侦查阶段发现涉案金额400元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正确的。

B项,解题关键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因《刑事诉讼法》第16条之原因而不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制度。B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条文属于酌定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中,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之间是平行并列关系,而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B项不属于法定不起诉,即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B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无罪判决”。“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味着,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主观方面没有罪过,根本不存在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显、时、特、告、死”,但不包含“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的情形。可见,C错误。

D项,解题关键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因《刑事诉讼法》第16条之原因而不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制度。D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即“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条文属于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法定不起诉制度与存疑不起诉制度属于平行关系,故D项不属于法定不起诉制度,即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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