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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安息了,可谁能为我们盖上白布

徐玉玉安息了,可谁能为我们盖上白布

作者: 喧闹不如沉默 | 来源:发表于2017-07-21 00:06 被阅读38次

    “徐玉玉案”得到了宣判,主犯陈文辉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定为诈骗罪,因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3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说,法律确实维护了正义,使犯罪分子得到了惩罚,但是陈文辉真的应该判处无期徒刑,在高墙中度过余生吗?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陈文辉的行为从重处罚确实符合法律规定与道德标准,可是从重处罚是否也应该符合法律规范,遵守法律条文,给人一个改过的机会。根据法院判决书,陈文辉诈骗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其虽未主犯,但是其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主动投案,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社会舆论的力量与陈文辉的悔过,既然其已有认罪念想,何不“救病治人”?其实这很好解释,陈文辉成了国家加强法制建设的一个牺牲品。

    当“徐玉玉案”发生过后,微信,微博,贴吧等各个舆论阵地都在指责诈骗者,要求对诈骗者严惩,奉行着大众审判一定要提前于法律审判,为法律审批提供一个方向,同时在不知不觉中也为司法的审判造成了舆论压力,迫使其重惩诈骗者,而完全忽略徐玉玉之死与徐玉玉本身所处的环境,性格的关系,将所有的责任全部推到诈骗者身上。这是不公平的。恰逢近几年来电信诈骗案件频发,国家加强对电信诈骗的打击,所以陈文辉便在特定的场合下成为了“杀鸡给猴看”中的那只鸡,只能在屠刀面前瑟瑟发抖,毫无还手之力。

    近期A站B站下架,北影教授性侵事件的不了了之,这都是在舆论受到了干扰,宪法既然已经规定了每个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是我不希望这种言论自由权被某些借口所抑制,能够给他充分的自由,记得V先生曾说“艺术家用谎言揭露真相,政治家用谎言隐藏真相”,假如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舆论上过分的统一,被某些人利用而成为一种附庸的时候,那么还能够看到事实的真相吗?一个社会还有什么自由可言,那样你认为你对得起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吗?!

    对于舆论,得到一定的管制是应该且必须的,但是使舆论、思想依旧有自己的空间也是有必要的,不能够让某些目的借着维护稳定的外衣而遏制住舆论的咽喉,不能将子弹打不穿的思想用权力砌筑一道墙来阻隔,我们需要一个自由,宽松的环境去了解社会,去了解世界,能够独立的表达出自己的言论,勇于去争取正当权力,而不是一直习惯于将权力躺在白纸上心里却习以为常。对了,顺便说一句,在国外人们可以当着总统面跟他说”FUC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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