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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落户上海材料清单附政策原文

夫妻分居落户上海材料清单附政策原文

作者: 米老鼠的耳朵 | 来源:发表于2019-08-07 07:14 被阅读0次

夫妻分居落户上海材料清单(2018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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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8-10-16 13:53

       本人基本情况:老公和小孩已经是上海户口,且老公落户满5年,上海已买房。我之前在外地有一年工作经验,在上海已工作多年,有居住证和积分,个人档案在办理居住证的时候已经转到上海了。

      我是在2018年1月25日左右提交材料,8月2日收到电话,通知可以正常领取户口准予迁入的各种材料。每个人情况不一样,且上海各个区政策是否一致我也不确定,只写了浦东新区夫妻分居落沪的流程,仅供参考。

一、提交材料前需到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核个人档案。

1)报到证必需,复印件需盖章  

2)档案已在上海的,提供档案保管部门的存档证明。

3)需要所有公司的离职证明(外地+上海,记住是之前工作过的所有公司)。如公司已经注销或者吊销的,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拉公司注销证明。上海的公司可以去:浦东杨高中路2900号,带本人身份证就行。 

4)记不清每家公司工作具体年月的,可以去社保局(浦东南路3995号 近云台路)咨询窗口咨询。能拉的社保单只能是2年内的,再往前的社保记录只能咨询。

二、承诺书:承诺户口簿上的外地户籍地址和派出所名称是正确的,注明本人外地户口性质是非农户口。

三、建议:每个人情况不同,可以先去申报单位所在的人才交流中心咨询窗口咨询。

四、备注:

1)目前学历认定需15个工作日,此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一般现在要1个月)

2)建议先将外地档案调至上海,否则后面审批文件只有60天的有效期,加上调档的流程,时间非常非常紧张。

3)所需材料已备齐,并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若对材料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

序号     材料名称

1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2个人申请报告、单位申请报告

3单位介绍信、人事身份证

4双方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若本人公司申报的,本人公司要验原件+复印件盖章,在沪方配偶公司提供复印件盖章就行)

5夫妻双方身份证

6在沪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7在沪方第一次正式落户上海的户籍证明(到第一次正式落户上海的派出所,写清楚什么时间、什么原因进沪。派出所的证明上会备注有效期60天)

8调入方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9调入方在沪落户证明    (房产证和 同意落户证明 配偶需签字)

10结婚证 两本

11女方已婚未育: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12随迁子女的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和户口证明    (若子女已是上海户籍的,在《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中备注上海户籍)

13随迁子女16周岁以上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14双方学历、学位证书及鉴定报告

15双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评审材料和单位聘任书(此项可以不提供)

16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报到证或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登记表

17调入方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满2年)

18调入方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要求: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

19双方在沪社保缴纳证明

20调入方外地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所有外地工作的社保记录都需要)

21 2004年后毕业在沪工作的、并按规定在毕业当年办理人才类居住证的,提供毕业当年《进沪就业通知单》

22其他材料(我本人办理涉及的其他材料,因我的档案已经调入上海,流程相对简单)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9-06-12信息来源: 作者:

沪人【1999】122号

各区、县人事局、公安局(分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下同),在沪有接收单位,且本人或在外地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市工作。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2、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3、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4、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由在上海的一方提出申请,既可由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个人申报。

由工作单位申报的,市直属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单位通过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事局申报;其他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申报。

由个人申报的,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向区(县)人事局申报。

三、本市建立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计算机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市、区(县)人事局可通过该系统在网上办理调沪手续。市、区(县)人事部门承办调沪事宜时,应将在沪一方和调沪人员基本信息及办理情况及时输入该系统,符合系统内设条件的,即可核发市人事局的落户证明。

四、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沪的人员及其随迁子女,一律免征城市建设费。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沪人[1986]11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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