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曾是深圳某村的原居民,其所在的村比较富裕,每年单是村集体的股份合作公司给每位原居民股东的分红都有十多万。做为该村的原居民股东,小曾的每年分红都存到了他的银行卡里,由他父母保管着。直到2014年小曾大学毕业步入社会后,她父母才将银行卡移交给她,那时卡里的资金将近160万。
小曾拿到银行卡后,从里面转了80万到新开的股票账户里,开始了炒股的投资生涯。同时,她还在银行购买了一笔30万的基金,购买基金的钱也是从那张银行卡里转出去的。
2016年上半年,小曾跟她的同事小林结婚了。登记结婚前一天,小曾股票账户的股票市值有72万、可用资金有25万。也就是说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小曾的股票账户的市值有97万。另外,小曾所购买的基金在那天的账面价值也达到了35万。
结婚不到半年,小林就被公司提拔并派到长沙工作,小曾也跳槽到了另一家企业上班,两人开始了异地夫妻生活。一开始,两人每到周末还经常会聚到一起,但随着各自工作的繁忙,两人逐渐减少了周末见面的次数,夫妻间的沟通联系也开始减少。感情开始降温了。
由于小林工作表现出色,公司在今年4月份提拔他做了长沙公司的总经理,负责长沙全面工作。小林开始劝小曾过去长沙一起共同生活。可是小曾由小到大的生活圈子都没离开过深圳,所以根本就不愿意去长沙。她劝小林回深圳发展,小林也不愿意。多次争执争吵后,谁也说服不了谁。最终,都觉得缘分走到尽头的两人谈到了离婚。
两人的感情走到了尽头,也不能去责怪谁,毕竟各自都有各自的理由跟坚持,只能说两人的感情还不够深吧。但是谈到离婚,不可避免就会谈到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两人结婚时间短,还没有小孩要抚养,可是有财产问题啊。
由于小林知道小曾的股票账户,结婚后还曾经操作过这个股票账户,也知道基金的事情。所以小林提出要求分割股票账户跟基金账户里的钱,至少要分三份之一给他才行。小曾听了就非常生气,觉得这些都应该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凭什么要分给小林,所以坚决不同意。
事情闹到这一步就僵在那了,双方开始各自找律师,希望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小曾父母通过朋友联系到我们团队,希望我们能够帮助到小曾。
我们通过与小曾的进一步沟通,了解到两人在婚前婚后都没有对各自财产的归属有过约定。结婚后小曾也没有在股票账户上转入转出过钱。小曾将股票账户的密码告诉过小林,两人都操作过这个股票账户。在我们接待小曾咨询的那一天,这个股票账户上有可用资金50万、股票账面市值68万。至于基金账户,小曾在购买后就一直没有操作过,咨询当天的基金账面价值有39万。
像小曾这种情况,小林在离婚时能要求分割她的股票账户跟基金账户里的钱吗?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不妨先看看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中环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曾的股票账户跟基金账户都是在婚前开设的,在结婚前一天股票账户上的资金价值为97万,基金价值为35万。依照前述法律的规定,这些钱应该是属于小曾的婚前财产,归小曾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这部分资金价值,小林显然是没有权利要求分割的。
那么,对于小曾的股票账户跟基金账户的增值部分,小林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呢?
我们先看看股票账户的增值部分,以结婚当天为分界线,这部分收益有21万,这21万是两人在婚后经过一系列的股票买入卖出操作行为得来的。这种对股票进行操作交易的行为可以视为是经营行为的一种,通过这种行为产生的收益,显然不能归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的范畴。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部分增值资产应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小林依法是可以要求进行分割的。
对于基金账户的增值,还是以结婚当天为分界线,这部分收益有4万。对于这4万的增值收益,由于不存在任何的卖出买入的操作,属于一种被动的增值,因此可以视为这部分收益具有自然增值的属性。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4万应该被认定为是小曾的个人财产,小林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来要求分割的。
经过我们的详细分析,小曾认识到了自己的理解误区,接受了我们的建议。最终通过我们居间的斡旋调解,两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算是做到了好聚好散的结果。
婚姻大不易,财富的积累也不易,愿大家都能更有智慧的去经营好自己的婚姻和财富,躲开那些伤情损财的礁石,成为人生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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