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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认定|企业管理上存在的三大误区

高新认定|企业管理上存在的三大误区

作者: 至勤集团 | 来源:发表于2019-05-29 15:14 被阅读0次

高新认定中以及认定成功后,我们经常会有这样的认识误区,具体表现在时间、权限和收入上。本篇文章针对这三方面进行了总结,供企业参考!

高新认定

一、注意“年”的概念和差异

“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也就是上个公历年度,比如2019年7月15日申请高新认定,那么“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均指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没有资格申请高新认定,不予考虑。

“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均不含申报年),接上例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申请高新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接上例为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

二、取消高企资格的三种不同处理方式

(一)税务机关或科技部门日常管理发现高企不符合条件的,应请认定机构复核。

认定机构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认定政策优惠。

注意:税务机关日常管理无权直接认定企业偷税,也不得直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必须依照认定机构的意见执行。

追缴年度有限制,不能无限制的追缴。具体怎么判断不符条件的年度和追缴年限呢?

(二)高企更名或重组后不符合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企取消资格后,不再享受高企税收优惠,但也无需补缴已经享受的高企税收优惠。

(三)因违规被取消高企资格的,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违规年度起已享受的高企优惠。

✿ 判断研发费占比是否达标需注意时间!按发现问题当年再追溯两年计算,不按认定年度前三年计算。

接上例,某企业是老高企,2019年7月15日第二轮重新申请高新认定,省高企认定办根据其2016-2018三个年度的数据判断达标,2019年11月公示后发放高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1、该企业可以享受2019-2021三个年度的高企15%所得税优惠税率。2022年预缴申报时,可暂时继续享受高企15%优惠税率,等重新认定的结果而定。

2、根据高企证书,该企业在2019-2022四个年度具有高企资格,因此往前五年2014-2017期间发生的亏损,可以最长往后结转十年相应在2024-2027年度弥补,即2014年的亏损可以一直弥补至2024年度,以此类推……

3、2020年6月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续审核中,发现该企业2019年当年研发费不达标,要求追缴高企所得税优惠。企业申辩认为2019年当年研发费不达标,但是2017-2019三年研发费占比达标,仍然可以享受高企优惠;而且税务机关不得直接追缴高企税收优惠,应当凭省级认定机构的意见处理。最后税局采纳了企业意见。

4、2020年6月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续审核中,发现该企业2019年当年研发费不达标,而且2017-2019三年研发费占比也不达标,税局提交省高企认定办复审。复审认为应当自2019年度起取消其高企资格。税局据此要求企业补交2017-2019三个年度的高企所得税优惠,企业申辩认为只需要补交本轮认定年度起至取消资格年度的优惠,即只需补交2019年度的高企优惠,2017-2018年度属于上一轮的高新认定、无需补交。最后税局采纳企业意见。

三、注意销售收入和总收入的概念差异

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含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土地、不动产和股权出售,分别属于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和投资收益,三者均不计入销售收入,而计入总收入。因此,偶然发生的大额房地产、股权股票出售交易,会导致当年度高新产品占比下降,企业注意提前做好预案,确保高新产品占比不低于60%的下限,以免下一年被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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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高新企业服务网(www.kingkef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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