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醉驾入刑。
那么毒驾入刑吗?
这个就牵扯到犯罪的构成。
什么样的行为,什么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呢?一个行为到底怎样去定性它是不是犯罪呢?
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犯罪到底是什么概念?
聊到犯罪,首先我们要想到刑法到底是干什么的,为什么要出台刑法呢?
所谓刑法,定义上说是,犯罪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后果的概念好理解,那么什么是犯罪呢?
这里,也可以看出犯罪在刑法中占的地位是很重要的。
一般情况下犯罪,我们指的是侵害到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说白了,大的方面讲,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然后就是安全方面有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再就是个人的人身、名誉、自由、财产的安全。
这些利益被侵害了,对不起,你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这些利益都是比较重大、重要的社会利益,像一般的谈恋爱啊,邻里家长里短、师生关系呀,还有朋友之间的友情,这些一般的利益就有社会道德或者是其他的法律来调整。
我们也知道,刑法是不会管你俩谈恋爱怎么怎么样了,你们师生关系怎么样,或你们的友情怎么样。
要理解犯罪,那么就要首先了解犯罪的构成是什么。
其实很简单,举个例子。
比如一个坏蛋杀了人,大家知道他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对于这一事件,我们的第一反应是发生了杀人这个客观事实。人被害了,这个客观事实。
其次我们是想的是谁杀的?为什么杀他呢?
这个都是很正常的反应。
犯罪的构成也严格遵守这一规律。
定义上来讲,犯罪有4个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
人被害了,人的生命权被侵害,这是犯罪客体。
凶手杀害了一位同志,这是犯罪的客观事实。
凶手是犯罪主体。
凶手想杀人灭口,这是他的犯罪动机,也是主观方面。
这样一来,这个凶手满足了这4个层次,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凶手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事实上夺走了他人的生命。
凶手是个大活人。
凶手主观上是故意的。
那么有这4个方面条件一卡,凶手的故人杀人罪就成立了。
如要想犯罪成立,那么客体客观方面,主题主观方面,这4个条件缺一不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某个人及某个行为完全符合这4个条件,那么就构成了某一犯罪。
有时候我们会经常简单的讲,主客观统一就可以定罪了。
犯罪的构成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法官定罪。
到底这个嫌疑人是不是构成了这个罪?
构成了什么罪?到底是犯了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是判他高一点低一点年限,还是管制,拘役,这些都是要根据这4个方面来定夺。
所以呀,高高在上的法官,他们并不是拍脑袋去定夺的,他们的裁决权的依据就是犯罪构成,根据法条来进行比对套用,丝毫不能创新。
所以法律虽然是文字上的东西,但是它也是非常严谨,是有很高的技术含量。
有些狡猾的犯罪分子怎么投机呢?我们常听说有些犯罪分子研究刑法找漏洞,说白了就是找法条的漏洞。
有一条法言法语,叫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
或者说罪刑法定。
你不能高兴了就给别人随便定个罪,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约束行为,你才能拿来约束,要不然人家就是自由的,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这个角度讲,我们的法律并不是某个人拍脑袋想出来的,都是社会历史的现实用血的教训一步一步形成的。
有些法条的改变进步,往往都是个别人用鲜血,甚至生命换来的。
我们都知道,以前的劳改制度被废除。
那都是有很多无辜的生命换来的,后来一些专家领导认识到这样做的确不行,再慢慢的改进。
感兴趣的可以去查查孙志刚案。
就是孙志刚同志用生命换来的司法改革。
我大概讲一下吧。
孙志刚大学毕业后在广州打工,一天在大街上溜达,被叫住问有没有暂住证,结果孙志刚没有,于是就被拉去劳教,结果孙志刚这期间被有关人员殴打致死。
后来,在一些专家的一致呼吁下,才废除这一落后的规定。
社会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法律也是变化发展的,所以每年都有很多的司法解释、新的法律法规出台。
这也就决定着不管是律师也好,还是其他的法律从业者,包括我们普通老百姓也都要与时俱进的不断关注法律、学习法律、使用法律。
法律并不是固定的,它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有着生命力的,和我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
好了,每天分享你一点点法律知识,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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