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创企业将房产出租给某创业公司,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未按规定期限支付租金的将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现出租单位已收取到该企业所付违约金1000元,承租单位要求此科创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科创企业认为这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此违约金也不能作为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那么,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应该包含违约金收入呢?违约金是否应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呢?
一、房产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分别以“房产原值”和“房租收入”为计税依据。该公司取得的上述违约金并非与房屋直接相关,而是基于对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不涉及房产税。
而且,出租方因出租房屋取得的违约金属于出租行为附带的其他经济利益,而不是因为房屋产生的,因此,违约金收入不属于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不应缴纳房产税。
二、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税 [2016]36号文明确,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科创公司取得的上述违约金属于应税价外费用,应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此价外费用为含税价,应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后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专家简介:
赵倩倩,女,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财务会计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多年,主持多个大中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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