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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6-day4|《议事规则》:提出讨论事项

k16-day4|《议事规则》:提出讨论事项

作者: 近言 | 来源:发表于2018-03-18 00:58 被阅读3次

    如何提出讨论事项?

    一切讨论事项应该由一名会员以一项动议(motion)或者以向会议递送一份通信的形式提交会议讨论。

    提出讨论事项的前提:取得发言权(即,起立向会议主席打招呼)。一般由会议主席决定谁有发言权,做决定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会议讨论的题目是某一会员动议的,此人有资格被认为有发言权;

    2.在会议讨论同一问题时,只要另一未对该问题发言的人要求发言,发过一次言的会员没有资格再发言。

    3.由于允许对立双方轮流发言最有利于会议,会议主席在他知道要求发言的各人的立场而他们的要求不受上述原则约束时,应当给予与前一发言人意见相反者以优先权。

    对于会议主席的决定,任何两位会员可提出呼吁。如果对谁有权发言发生疑问,会议主席允许用投票决定这一问题——获得最多数票者有发言权。

    在指定一个会员发言之后,不能因呼呼问题,或一项休会动议,或为了任何目的而被会议主席或任何会员打断。例外的是:

    1.一项重新考虑的动议要求写入记录;

    2.提出一个次序问题;

    3.反对考虑此问题;

    4.呼呼当天议程;

    5.出现要求立即行动的特权问题。

    只要在发言人发言终了后有人起立,会议主席不应承认当一会员正发言时起立和保持站着的那一会员有发言权。

    当一会员取得发言权并提出合乎次序的可辩论动议时,如果它不曾立即得到附议,会议主席应当询问动议是否有人附议(有意愿者只需说“我附议”),这时提动议者应当被认为有优先于其它会员的发言权。

    一个问题在会议主席陈述之后,由会议掌握辩论;如果有人反对,动议者不能撤销或修改它,除非得到会议许可,或动议一项修正案。

    k16-day4|《议事规则》:提出讨论事项

    一个经久不变的议事原则

    多数做出决定,虽则应当听取少数人的意见并且保护未出席人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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