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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作者: 莫小文 | 来源:发表于2015-04-18 20:42 被阅读0次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一、适用范围
    1、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2、办法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相关定义
    1、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2、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3、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二)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三、实施方法
    1、安全审查的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2、资质要求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2)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3)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2)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竣工验收
    1)试生产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2)试生产方案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4)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5)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6、申请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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