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题型:单选10个x2分,多选7x3,简答4x7,论述1x18,案例1x13(四小问)
一:单选/多选
1.奴隶制——弹劾制诉讼模式——神示证据裁判制度
欧洲中世纪后期——纠问式诉讼模式——法定证据制度
近现代——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心:法官)
2.人民法院是审判组织,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受双重领导,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检察院是检查机关,监督机关,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领导关系
3.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仅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包括国家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
4.证人和鉴定人的最大区别:证人不适用回避,鉴定人适用。
证人:具有优先性和不可替代性。不能正确表达,辨别是非,心智不成熟的人不能成为证人。
5.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了解):国家追诉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
6.审判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例外: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③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④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将委托辩护扩展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
8.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强制辩护范围/指定辩护范围: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长大。(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神病人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④未成年人)
9.(案例题也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
对于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①在立案审查阶段,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②在侦查阶段,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③在起诉阶段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④在审判阶段,第一种情形应宣判无罪,其余五种情形应裁定终止审理。
10.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11.回避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成员,鉴定人,司法警察,记录人。(证人,辩护人,代理人不适用回避)
12.我国实行的是有应因回避制度。(因:违反司法公正)
13.回避的审查、决定:“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①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法院的院长决定。
②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本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③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本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④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会会讨论决定。
⑤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⑥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⑦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谁聘任谁决定”
⑧司法警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记录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回避的驳回,可以请求复议。
14.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在作出决定前,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停止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但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15.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审查起诉后,可以委托普通公民。委托的辩护人数最多为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16.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分为:申请指派律师(经济困难)和指定指派律师(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长大)
17.证据的三大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8.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模式:
①依职权(法院):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②依申请: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
19.传闻证据规则:主要针对证人证言
最佳证据规则:针对书证、物证。书证最好是原件。
意见证据规则:针对证人证言
补强证据规则:针对口供证据。主要是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0.有资格作为证人的条件是:①感知案件事实②辨别是非的能力③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
21.鉴定意见是判断性意见,只具有参考意义。
22.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传来证据:转述
23.(了解)强制措施的特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①主体是公(包括其他侦查机关)、检、法。
②强制措施适用对象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③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和对隐私权的干预
④是防御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
⑤是一种法定措施,临时性措施。
24.拘传:三机关决定三机关执行,谁决定谁执行。拘传之前不需要经过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特别重大,不得超过24小时。
25.取保候审:①保证人保证方式②保证金保证方式。(二者不得并用)
26.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7.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讯(不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一般案件中的辩护律师)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①②⑥为对比不同点)
28.拘留:公、检决定,公执行
29.逮捕:检、法决定,检批准,公执行。
30.期间问题:
①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②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
③针对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针对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④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
31.中止审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该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2.“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在立案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不起诉,在审理阶段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33.
报案
控告
举报
主体
所有人
被害人
被害人以外
内容
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
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
34.对公检法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①申请复议(向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
②检察监督(控告人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③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不起诉可以自诉)
35.在侦查过程中讯问的时候,不允许诱导式发问,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可以指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的,侦查人员只能在看守所内讯问。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他的住所进行讯问,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不允许有关机关指定,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36.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37.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即不允许提前回见。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38.通缉是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39.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所以总共不能超过两个月。
40.检察院不起诉的种类(了解)
①法定不起诉(无犯罪事实+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②酌定不起诉
③证据不足不起诉(遵从疑罪从无原则)
④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案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1.(了解)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退回人民检察院,告知被害人自诉
②无管辖权的我被告人不在案的,退回人民检察院
③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④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退回人民检察院
⑤被告人身份不明,但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42.法庭审判程序:①开庭②法庭调查③法庭辩论④被告人最后陈述⑤评议和宣判。
(法庭调查,先人后物)
4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法庭调查可以没有,但是被告人最后陈述不可少。
44.了解判决(实体问题),裁定(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和决定(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效力,不能上诉或抗诉)。
45.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①自诉人②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③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46.全面审查原则(理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一律由合议庭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47.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①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②适用法律有错,量刑不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
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二审法院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④违反公开审判,违反回避制度,剥夺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8.上诉不加刑原则(理解):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应当执行下列规定:(理解)
①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
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②罪名不当的可改变罪名,不得加重刑罚。
③原判对被告人刑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
的刑罚。
④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⑤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⑥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刑起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⑦原判事实清楚,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
罚适用附加刑,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决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
新审判。
⑧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只能一次。
⑨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
一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9.死刑案件的报请要层层上报。
50.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死刑复核:①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部分不清,全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n分之一不该死,改判。
②共同犯罪判处死刑: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不清,全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部分被告人不应当判处死刑,改判。(n分之一不该死,改判)
51.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作的判决类似于二审做的处理决定。
5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5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应在三个月内审结。
54.执行机关:①公安机关负责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拘役等罪犯的执行。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③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此外,监狱还负责对死缓判决的执行。④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对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可以代为执行。
55.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命令的情况: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怀孕。
56.停止执行的程序: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下级人民法院坚持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最高法的处理:未满18周岁已满75周岁,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57.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批准: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58.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59.假释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60.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①档案封存制度。②讯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③讯问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④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⑤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61.少年庭主要受理下列案件:①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②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62.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参加刑诉,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是法律援助对象。
63.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提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提出:检察机关
违法所得案件的审判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
二:简答
1.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①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②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
③法官属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④是非曲折难以判断,法官求助于神,因此采取神示证据制度。
2.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
①控审不分,法官专权。
⑤主动追诉
②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
③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与野蛮的刑讯紧密的结合在一起。
④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刑讯合法化、制度化。
3.公开审判的例外: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③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④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绝对的不告不理))
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回避的种类:(不确定)
①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院,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自己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可口头可书面提出。
②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不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近亲属无权提出申请)
③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也没有人申请其回避,由法定的人员或者组织径行决定,令其推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6.证据的法定形式: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区分物证和书证:书证是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石头上刻了碑文,需要解读)
7.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①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具有特殊性,它解决的问题是经济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性质;他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所以又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
②附带民事诉讼法理依据具有复合型,它解决的事刑事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③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具有附属性,它以刑事案件的成立为前提,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不得同刑事部分的判决相抵触,它的起诉时效,上诉期间,管辖法院等都取决于刑事案件的情况。
8.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①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派生的,是在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②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才能成为适格的原告人
③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被告一般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也有特殊情况;具体的诉讼请求即提出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同时对加害事实造成的物质损失,要有事实根据。
④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这种物质损失是实际的,直接的,必然的;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9.自诉案件的范围:(不知道是不是简答)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0.区分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
(1)延期审理:是指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院决定将案件审理推迟,待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③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中止审理:是指因发生某种特定情况,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诉讼活动,待原因消失后再行恢复审理的制度。
有以下四种情况:
①被告人患有疾病,无法出庭的
②被告人逃脱的
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1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①基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③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④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1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不知道题型)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⑥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1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抗诉一律开庭,上诉有选择开庭)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④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14.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①适用对象具有单一性,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②对于死刑案件的不可缺失性,即必须经过核准程序
③诉讼程序具有特定性,即它是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
④程序启动具有主动性,不需要经告诉而自动启动
⑤死刑核准权具有专属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有核准权。
15.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区别:
①审理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②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二审程序则由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的上诉引起,或者因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
③提起的条件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则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就能引起。
④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引起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⑤案件审理的法院不完全相同。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或者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与原审同级的任何法院;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⑥适用刑法有无加刑限制不完全相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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