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的多样性
一、尊重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意外,但可以寻求行政赦免来减轻法律的严苛,以实现正义)。
二、探究立法精神(一是本案不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故不适用联邦法律或实定法,而应适用自然法,一是古老谚语说“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即法律不应以与它的目的相悖的方式加以使用)。
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二中适用自然法的荒谬,合同法竟比惩罚谋杀的法律具有更高效力?。陷入两难境地的法官选择不参与审理)。
四、维持法治传统(一是不讨论做出有罪判决后是否给予行政赦免,因为那是最高行政长官的问题,政府职能不应混乱。一是法官不讨论对错善恶,只讨论适用法律。立法至上。固守法令能促进立法修改使之更加合理)。
五、以常识来判断(考虑民意。因为谁也不能保证做出判决时都遵循了严格和正式规则,都排除了个人因素影响)。
六、撇开己见(法律无关同情。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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