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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爵制

十、爵制

作者: 知道不知道了 | 来源:发表于2018-08-26 22:06 被阅读0次

    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徹侯。

    实行新的爵制,以代替旧的宗法性世卿世禄下的爵制,本是战国之初就已开始的大趋势。秦国做的最为出色,商鞅变法在这方面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秦二十等爵制,虽不能证实就是商鞅变法时就已形成的制度,然而却可以肯定的说,从商鞅变法起,就开始了二十等爵制的创制,且已具雏形。商鞅变法在爵制方面至少做了二点新的改革。第一,强调了军功论,商鞅变法前,爵制早存,赐爵早有,比之昔日且有新的变动,而商鞅所为乃是强调军功之论,尤其是对宗室成员更是如此。规定宗室成员没有军功之论则不得属著宗室之籍。 这只是对宗室成员的特殊规定。在整个社会上也是将爵之获得途径主要限于军功,增强了军功爵制的可行性,使军功之论制度化。然而也并未废止一般功爵。秦之获爵途径还是多样化,如商鞅之处拜为左庶长,便非因军功之论。第二,建立新的尊卑爵秩等级制度。以军功差次为本位,确立新的社会等级结构阶梯。用的新的爵级去标识一个人的各种地位之高低,并且给予相应的包括政治在内的多种利益,为此则必有成套的新的爵秩等级系列。

    爵赏论赐原则。 第一,军功本位制度。秦爵赏功能,以军功为本位,其他皆与之比例靠合。 第二,首级制度。秦爵以军功论,而军功又多杀人之多寡为准。此制有二义,一为以杀人多少为准,此即为斩首之功,二为一首一级。低等爵可以一首论为一级,而高爵则不能以此为数标准。第三,军将吏卒不同论。首级功,分为个人功与集体功。

    境内篇规定,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对于帅方面军的将领,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对于将吏论的都是集体功。论者多以为这是对将吏的优待。优则优之,然则也增加了一定难度。因为,作为某一个人,得一首远比一个团队获得一定低于人均一首的总功为易。秦对于军吏强调并鼓励其发挥指挥才能,而对于每一个战士则强调其个人战斗。秦甚至立法制止将吏去亲自斩首。爵的作用,标识一个人的社会经济待遇地位;可以为吏;可以减免刑罪;可以复其身或其户的一定徭役;可以获得庶子奴家及田宅;政府公职人员。

    具体赐爵过程; 第一步,暴首、验首。战后立即将所斩首公布陈列并加以校验。第二步,论。斩首经校验无误,便将其数据提供给战士籍贯所在县。由县根据规定论予功爵,论比必迅速,不得过战后三日。过三日不致士大夫劳爵,要罢免当地县政府四尉官。第三步,赐,论功给予爵并随赐各种相应待遇。

    秦是官爵分离的,其间只有一个不太严格的对应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某种范围内有一定官爵相称的现象然而绝非合一。爵表等级地位,官表政府职事,二者绝非一事,乃是二个根本不同的系列。 自战国,官本位制度早已确立,文官制度大行,尤其是秦,更彻底以行政流官取代世袭贵族制度。而表现在爵制上,尽管商鞅变法突出了军功爵,然而所给予的却主要是社会、经济待遇,荣誉地位。爵与官已显然分途,而实际上爵已成为官的附庸,成为只是用以表现或说明官的虚位。国家政事自有一套行政流官去处理。这与古代的爵制合一的世袭公卿大夫官爵制恰相反。 随着君王集权的加强以及官僚流官政治与文官制度的发展,军功爵日益被冷落。尽管授爵有制,然而这一切必须纳入一个随意性甚强的王权中心之内,达此便可随时被除去,尤其在高爵更是如此。秦百余年间未成一传世贵族,这就是秦二十等爵制的最大特点。

    国家上层制度古多军政合一。春秋时齐作内政而寄军令焉。周寄军政于六卿,军政大权集中于世卿大夫一人之手。然而自春秋战国开始,军政相离,文武分途,文官制度流行。具体在秦而言,若商鞅,范睢,蔡泽,张仪,吕不韦,李斯等人物,虽偶尔涉于军事,然其建树主要在于从政。尽管在当时特殊战争环境中,不免有个别军人政治的现象出现,然政治舞台上却以政治人物为主。军政文武大分。

    禄以劳论,爵以功得,官以治民能力升迁。有的人官初或以军功爵得,但其升迁终需以在官所表现出的治民之政治才干为准。官僚行政又自有一套考绩之法。官吏之任用,升迁,最根本的原则还是以能为法。因而尽管从原则上,在秦军爵获得者是可以入仕的,事实上也有一批军人去做官,然而这却不能构成秦官吏的主要来源。虽有一批军人入仕,却受到社会舆论强烈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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